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3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日期:2021年06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5件。财经委高度重视议案办理,针对代表议案提出的主要内容,加强与市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征求对办理议案的建议意见,主动与议案领衔代表沟通,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在此基础上,财经委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重庆市食盐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002号)

渝中区代表团米绍林等12位代表提出:食盐作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不可替代且不可或缺,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我市涉盐违法犯罪案件呈现多发态势,扰乱了食盐专营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规范食盐市场秩序,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用盐安全,建议补充、细化国家《食盐专营办法》,制定《重庆市食盐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2016年《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提出了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等一系列盐业体制改革措施,推动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2017年,国务院修订了《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废止了《盐业管理条例》。2019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废止了《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财经委审议认为,盐业体制改革、国家和我市盐业管理条例相继废止、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实施以来,由于《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监管细则和相应的监管手段,我市食盐管理工作存在监管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晰、相关执法依据欠缺等问题。为加强食盐管理,打击涉盐违法行为,保障食盐安全,有必要制定《重庆市食盐管理条例》。目前,制定该条例已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市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开展立法调研论证等前期工作。财经委将积极参与该法规的调研论证活动,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条例制定工作。

二、关于制定《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003号)

江津区代表团许荣生等23位代表提出:近年来,我市成品油零售市场非法经营现象较为突出,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2020年7月,商务部废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监管无法律依据。为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议制定《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成品油市场秩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2006年,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006年第23号)对成品油经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2020年7月,商务部废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20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保留成品油零售许可制度,并将审批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2020年12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要求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出台省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和商务部对成品油管理的相关规定,虽然保留了成品油零售许可制度,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后,成品油零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无法律依据,对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以及涉案油品的处置无法律依据。财经委审议认为,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有必要制定《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我委将督促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开展成品油市场监管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将其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制定该条例。

三、关于制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005号)

石柱县代表团鲁磊等11位代表提出: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建议制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财经委审议认为,研究制定地方金融条例,弥补地方金融监管的制度空白,提高监管权威性和有效性,防范地方性乃至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将地方金融监管纳入法治化轨道,很有必要。目前,制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纳入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调研项目,相关部门已制定了立法调研工作方案,正在推进相关立法调研论证工作。财经委将积极关注该条例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建议适时将其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制定该条例。

四、关于制定《重庆市个人破产条例》的议案(第0006号)

石柱县代表团鲁磊等11位代表提出:全国多地正在开展个人破产的立法与司法探索,深圳、浙江等地出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相关条例或规定。重庆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战略支点,处在“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联结点,为优化重庆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家融资担保负担,弥补《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主体缺陷,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全新的债务纠纷解决机制,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与国际制度接轨,更好地为重庆经济发展服务,建议制定《重庆市个人破产条例》。

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依法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者家庭有较为重要的保护作用。2020年7月,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市人大财经委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市高法院、西南政法大学等单位起草企业破产法修改建议稿时,对个人破产相关制度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制度设计建议方案单独报送全国人大财经委。财经委审议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涉及司法制度、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与完善等诸多方面,且地方是否具有立法权限和立法时机是否成熟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财经委已经将个人破产制度设计建议方案报送全国人大财经委。财经委建议,暂不制定该条例,待国家出台相关法律后再行研究是否制定该条例。

五、关于制定《重庆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的议案(第0008号)

石柱县代表团鲁磊等11位代表提出:为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议制定《重庆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共享工作作出了部署。2018年5月,市政府制定《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对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开放等相关管理活动进行规范,促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19年7月,市政府制定《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对数据目录、数据汇聚、数据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财经委审议认为,代表议案提出的大部分内容,在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规章中已经进行规定;另外,制定《重庆市大数据发展管理条例》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对议案提出的相关建议,财经委在参与制定条例工作中将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财经委建议,不单独制定该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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