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3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日期:2021年06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农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件,即沙坪坝区代表团曾兴容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议案(第0010号)。该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农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农户抱团取暖、合作增收的成效日益明显,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实施办法》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合作实践的不断发展,在合作形式、合作领域、合作层次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为了继续引领、扶持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同时加强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机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议修改《实施办法》。

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的办理,一方面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的沟通,了解和推动《实施办法》修订进程,研究提出初步办理方案;另一方面加强同代表的沟通,深入了解代表议案的原由和内涵,征求代表对初步办理方案的意见并得到认可。在此基础上,委员会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了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委员会审议认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农民富裕富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明确提出要大力培育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于2017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将休闲农业、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合作社成员资格、构成;完善了合作社出资结构,增加了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规定;对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盈余分配等进行了规范。

我市《实施办法》于2011年颁布实施,当时紧密结合重庆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对上位法作了较多补充和细化,将传统手工业、农业机械作业、农业休闲观光纳入合作范围,规定了农民身份的认定,允许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明确了合作社享受税收优惠、金融保险支持、承接农业建设项目、人才培训引进、农产品销售流通、用地用水用电等扶持政策。这些规定为后来的上位法修改提供了借鉴,并得到了较好的吸纳。《实施办法》施行以来,为支持、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截至2020年末,全市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3.7万家、入社农户342万户,合作社联合社270家、成员1595家,共创建国家和市级示范社1374家。尽管如此,毕竟《实施办法》已近10年未修订,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发展需要,亟待修改完善,如综合协调机制的建立、合作社章程约束作用的强化、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联合社成员社退出后其出资和公积金的处理、扶持政策的补充完善、对合作社运营不规范的监管处罚等。同时,《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上位法也存在不一致,如合作社联合社的组成等,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需要进行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将《实施办法》的修改纳入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提出了抓紧修订《实施办法》的建议。目前,修订《实施办法》已列为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市农业农村委正在抓紧起草法规修订草案,委员会提前介入,参与了相关立法调研和研究论证工作。接下来,委员会将加强协调,会同部门继续调研论证,认真吸纳代表议案建议意见,不断提高修订草案文本质量,争取早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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