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2年12月19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

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9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黎 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2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9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及时处置涉及行政处罚法等各类法规清理结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人口计生政策调整等重大决策部署,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很有必要。同时,决定草案在形成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修改内容比较成熟,建议对决定草案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分组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并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2年9月27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表决稿对决定草案作了以下修改:

  一、关于《重庆市旅游条例》

  鉴于决定草案第一点第一项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修改内容与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不一致,且民法典对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将该项修改为: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的经营责任和后果由旅行社承担”。

  二、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一)增加一项作为决定草案第三点第一项,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确定”。

  (二)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增加两项作为决定草案第三点第二项和第十一项。其中,第二项规定将第四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修改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第十二项规定将其他条款中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

  (三)根据2020年修订的档案法,增加三项分别作为决定草案第三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对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档案保管措施、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档案开放年限、第三十条规定的档案公布主体进行修改。

  (四)因与国务院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相冲突,增加一项作为决定草案第三点第四项:删去第十七条中“需要出境的,应当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五)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增加两项分别作为决定草案第三点第五项和第八项,分别规定删去第二十六条有关档案评审定级和第三十三条有关档案馆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及收费的内容。

  三、关于《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一)因第二十七条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冲突,增加一项作为决定草案第四点第一项: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等规定不一致,增加一项作为决定草案第四点第二项,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修改。

  (三)因第三十三条与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一致,增加一项作为决定草案第四点第三项: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四、关于《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应当保留该条例第二十条。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不一致,因此增加一项作为决定草案第五点第三项,对该条例第十五条进行修改。

  (二)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决定草案第五点第四项: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地方标准”。

  (三)因与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以及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不一致,对决定草案第五点第七项进行相应修改。

  五、关于《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增加一项作为决定草案第六点第二项:将第四十二条中的“并按照”修改为“并可以按照”。

  六、关于《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一)根据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增加一项作为决定草案第七点第五项:将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司法救助”修改为“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一项作为决定草案第七点第六项,对该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修改。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将决定草案第七点第七项中“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修改为“依法处理”。

  (四)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相衔接,删除决定草案第七点第八项中“拒不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关于《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第二条第一款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与相关上位法不冲突,此次可以不予修改;药品管理法对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七项的禁止性行为有明确规定,应当予以保留。因此,删除决定草案第八点第一项和第十一项。

  (二)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诊所的管理已由许可改为备案,所以在决定草案第八点第九项关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修改中,对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分别进行规定。

  八、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一)根据长江保护法,将决定草案第九点第二项中的“禁止销售、收购、经营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修改为“禁止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根据长江保护法,在决定草案第九点第三项中增加有关非法捕捞、电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内容予以修改完善。

  九、关于《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应当保留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关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其职务自行终止的规定,因此删除决定草案第十点中的“第二项”。

  十、关于《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决定草案第十一点第一项修改为“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将决定草案第十一点第二项修改为“土葬区域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殡葬管理,重视殡葬设施建设”;删除决定草案第十一点第三项中“将骨灰装棺埋葬”和第四项中“并就地销毁”的表述。

  十一、关于《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在决定草案第十三点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增加为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处罚依据。

  十二、关于《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增加一项作为决定草案第十四点第二十九项,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定义作修改。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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