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2年12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

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7月2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唐英瑜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时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设,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我市全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上位法)于1993年制定,2017年、2019年两次进行修改,厘清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规则。《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于1998年制定,2010年、2011年、2012年三次进行修改,对我市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近年来我市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很多好经验和好做法。为确保法制统一,总结固化我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经验成果,加快推动公平竞争环境建设,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改。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修改《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列为2022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全面总结执法司法实践,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审查程序,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相关协会商会(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基层执法单位的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与四川省开展协同立法,就相关制度的协调统一进行论证。其间,共收到意见290条,经逐条研究,采纳102条,现各方面意见已基本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共6章43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修订草案》从两个方面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通过列举和阐释,细化了上位法规定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等7种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二是增加了4种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包括销售混淆商品、帮助实施混淆、商业受贿、经营者借助指定销售质价不符商品。

  (二)监督检查。《修订草案》在上位法规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了监督检查行为:一是细化了采取反不正当竞争调查措施的批准程序。二是增加了配合调查义务、保密义务、执法协作、行刑衔接、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监督检查规定。

  (三)公平竞争环境建设。《修订草案》从以下五个方面规定了公平竞争环境建设: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公共政策措施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二是监督检查部门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制度研究并加强执法指导。三是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四是强化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管理。五是开展公平竞争宣传和市场竞争状况评估。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立法思路。上位法于1993年制定,2017年、2019年两次进行大幅度修改。现行条例于1998年制定,2010年、2011年、2012年三次进行修改,时间相对久远,与修改后的上位法存在明显不一致,应当全面修改。因此,《修订草案》采取重新制定的立法思路开展相关立法调研、起草工作。

  (二)关于适用范围。在调研、起草过程中,各方面比较关注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公用企事业单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予以重点规范。经认真比对上位法并研究分析相关法律制度,上述内容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制的内容。因此,《修订草案》按照上位法调整适用范围的界定以及我市推进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的需要,将适用范围确定为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关于环境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要求,《修订草案》增设公平竞争环境建设一章,对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公平竞争共建共治共享机制作出全面制度安排。在体例结构上,《修订草案》其他章节遵循上位法的逻辑顺序,增设的环境建设一章按照从具体到抽象、从微观到宏观、从特殊到一般的逻辑思路安排在第四章。

  (四)关于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主要针对违反新增加的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强调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无主观过错不处罚等情形,充分保护市场主体活力。

  (五)关于与司法解释、中央政策文件的衔接。《修订草案》充分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将适宜转化为一般行为规范的内容进行转化和吸纳,比如混淆行为、帮助实施混淆、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条款均直接借鉴司法解释有关表述。同时,《修订草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通过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限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不当市场干预等规定,推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综上所述,《修订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实际,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条中,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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