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2年12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付子堂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2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修改形成了二审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企业等方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反复修改,经2022年9月22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调整范围

  有意见认为,应当增加对行政垄断、低价倾销、搭售、串通招标投标、电商平台强制选择等行为的规制。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前述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已对相关行为做出了调整和规范;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其他经营者交易的行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已明确规定并设置了法律责任。因此,二次审议稿没有增加上述内容。

  二、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采纳该意见,对法律责任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删除重复行政处罚法的内容(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

  二是根据市人大财经委审议意见,对实施混淆行为的处罚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予以修改(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三是对销售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商品的处罚,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了修改(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

  四是对商业贿赂中受贿方的处罚,区分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五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增加了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法律责任(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

  三、其他修改

  一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删除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一款,并将该条第二款与第三条合并(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增加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三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删除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中关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共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的表述(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四是根据反垄断法有关公平竞争审查主体的规定,将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修改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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