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年7月21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12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22年7月15日召开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测绘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基础保障,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直接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资源调查开发、国土空间布局、环境监测保护、重大灾害监测、能源水利交通建设等不可缺少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等提供保障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一是适应新时代改革发展的需要。《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于2000年5月通过,2005年3月修订后沿用至今,对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服务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上位法《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分别于2015年、2017年修订,增加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测绘工作监管、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平台共建数据共享、应急测绘保障等内容。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自然资源部履行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职责、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后,又陆续修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已不适应新的管理需要。为落实上位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出台《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二是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健康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测绘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传统测绘正在向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实时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测绘地理信息相关产品呈现出高精度、易采集、易传输等特点,泄密风险增加,保密形势严峻;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错绘、漏绘地图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众对测绘地理信息产品的需求、依赖日趋明显,地理信息服务和市场应用衔接不够;信息共享机制缺乏,信息孤岛客观存在;重复测绘时有发生,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这些问题都有待通过制定《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加以解决。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当前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投资主体、投资模式都较二十年前发生了深刻变革。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精神,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测绘地理信息方面的审批流程,下放管理权限给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化资质审查、成果汇交等程序,明确“多测合一”成果互认,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进行规定,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市场体系,激活多元化市场主体的活力,有必要制定《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二、立法过程及对《草案》的总体评价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制定《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列入了2021年、2022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起草、市政府提请审议。我委从2020年10月开始参加了由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规资局组成的立法专班,全程参与该项立法工作。2021年8月,陈元春副主任专题听取了该项立法推进情况的汇报,提出具体要求。工作专班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领导要求,动态跟踪、认真研究我市数据条例立法进展,不断完善《草案》文本。起草过程中,先后到南川、渝北等区县调研,并学习借鉴浙江、广东等立法经验。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我委庚即向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学者发送《草案》征求意见,还组织召开了市级部门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我委认为,《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基础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新政策措施,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相关要求,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实际,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到法条中,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草案》名称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传统测绘向信息化测绘转型,地理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应用越来越广,涉及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安全和生态保护等领域,地理信息监管已成为当前测绘活动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自然资源部全面履行测绘和地理信息“两统一”职责后,云南、陕西、四川、广西、黑龙江、宁夏、甘肃、湖南、内蒙古、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修订了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其中,浙江、江苏、山东、海南、吉林、辽宁6省废旧立新,将《测绘管理条例》更名为《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将“两统一”体现在地方性法规中。此外,《草案》增加地理信息方面的内容,单独设立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安全管理”“地图管理和地理信息服务”两章。因此,将法规名称确定为《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有利于名称与内容统一。

  (二)关于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测绘行业使用过3个测绘系统(即1954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2个测绘基准(即吴淞高程、1985国家高程)。我国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17年,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通知》。2018年,自然资源部发布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提供1954北京坐标系和1980西安坐标系基础测绘成果。”经市政府同意,2019年3月1日起,我市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基于实际情况,《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国家高程基准。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依法批准,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

  四、修改意见

  (一)关于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问题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由于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需要恢复而不是迁建,所以建议将最后一句修改为“所需迁建、恢复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二)关于测绘仪器检定场溯源可靠性问题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测绘仪器检定场,确保检定场的溯源可靠性。由于检定场是场所,只有具体的产品或者结果才存在溯源问题,所以建议将“确保检定场的溯源可靠性”修改为“确保检定场测绘量值的溯源可靠性。”

  (三)关于加强数据公开共享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共享。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级部门也提出了数据共享的需求。所以建议在《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最后增加“推动数据向公众开放和部门共享,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四)关于航空摄影测绘审批事权问题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航空摄影测绘应当告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航空飞行管制有关规定。由于批准航空摄影测绘的事权不属于地方,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只是为航空摄影测绘单位到军队测绘部门办理空域申请手续提供服务,所以建议《草案》第二十二条最后增加“,报国家有权部门批准”。

  (五)关于无偿提供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围问题

  《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建议跟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修改为“基础测绘成果和政府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以免引起缩小范围的歧义。

  (六)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

  1.《草案》第七条第二款的“教育部门”建议修改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

  2.《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建议修改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第二款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后面增加“等”。

  3.建议删除《草案》第二十四条的“,接受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注册测绘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5.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面增加“或者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6.建议在《草案》第三十四条的“网络信息安全、”后面增加“数据安全、”。

  7.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五条的“公开”前面增加“及时”。

  8.建议删除《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但是,”。

  9.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三条的“玩具、纪念品、工艺品”后面增加“等物品”。

  10.《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主要表现地为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11.《草案》第四十七条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建议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开发地理信息产品,通过规划指引、合作开发、资源置换、技术服务等方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12.《草案》第五十六条的“处管线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的罚款”建议修改为“处违规部分管线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13.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建议将《草案》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中时限、金额、罚款数额的阿拉伯数字改为汉字数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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