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2年12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2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草案推送给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赴市地理遥感中心、市勘测院开展立法调研,听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和收集到的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2年9月22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基础测绘成果更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发挥基础测绘成果的保障作用,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灾害防治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也应当及时更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增加了相关内容,修改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灾害防治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缩短更新年限。法制委员会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研究认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主要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该条第二款已规定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结合实践做法,草案规定的更新周期符合上位法要求和工作需要。因此,二次审议稿未作修改。

  二、关于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机制

  市人大城环委认为,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测绘成果汇交的接收主体不仅是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增加相关内容,表述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单位,应当自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三、关于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关于无偿提供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范围,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明确为基础测绘成果和政府投资完成的其它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修改为:“基础测绘成果和政府投资完成的其它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四、关于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环委的意见,二次审议稿还进行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二是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时,增加“所需恢复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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