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2年12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9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2年9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分组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作了相应修改。经2022年9月27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表决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二是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保密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三是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也不得支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向他人转包。”四是对第五十六条中罚款上限作了调整。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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