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不同立法形式的作用
法律制定以后不能一成不变,而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适时地进行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统筹立改废释纂,发挥不同立法形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这里的“立改废释纂”是我国立法的主要形式。发挥好其各自作用,是增强法律与社会的适应性,以及法律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形式不断丰富,立法活动日益规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持续完善。“立”是指制定新法,主要围绕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等,聚焦法律体系的短板、缺项。“改”是指修改法律,主要是对不符合实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条文及时进行变更。修改法律,既可以是对单部法的个别修改,也可以是对多部法的“打包”修改;既可以是法的全面修改,也可以是对个别条文的修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修法成为完善法律体系的常态化方式。“废”是指废止旧法,就是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规定,发挥促进法律体系新陈代谢的重要功能,例如,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的要求,我们废止了有关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法律规定和制度。废止旧法,既可以采取单项废止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批量废止的形式,包括专项清理和定期清理。“释”是指立法解释,即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具体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的内涵要旨、适用情形、适用范围等。立法解释属于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是在保持法律制度稳定的前提下,促使其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纂”是指编纂法典,针对某一领域相互关联的法律进行整合、修改、补充,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推动法律规范的集成化、体系化、典范化。例如,编纂民法典是我国法典编纂活动的一次成功实践,充分体现了立法规律。《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对某一领域有多部法律的,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编纂。当前,行政法、社会法、教育法等领域都在进行法典编纂的探索和论证。除此之外,在立法实践工作中,还有授权决定、改革决定等立法形式,对推动先行先试的改革发挥着重要作用。
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等多种立法形式,发挥不同立法形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应当把握立法规律,完善相关机制。
首先,应当把握立法需求与立法供给相平衡的规律。法律制度是由立法机关制定且服务于社会整体的公共产品或称为集体物品。立法需求来源于社会需求和制度需求,应当符合利益关系、利益格局和资源配置的制度化变革需要。只有立法满足了社会需求,实现社会需求的目标,才能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如果立法总是过于滞后于经济社会需要,不能准确反映和实现社会需求,那么经济社会的发展将失范,也就无法达成经济社会关系的规范化状态。因此,立改废释纂应当在立法需求与立法供给之间寻求平衡。当前,在把握立法需求时,要既注重“大块头”,也注重“小快灵”,从“小切口”入手,使得立法的补充作用、灵活功能得到充分彰显,解决老百姓关注的现实问题。
其次,应当把握法制统一与改革创新相契合的规律。一方面,与当前的改革相适应,我国法律制度的变革也呈现渐进性和试验性的特点;另一方面,维护法制统一是立法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关涉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稳定。立改废释纂,尤其是立法中的授权决定、改革决定,既要坚决维护法制统一原则,也要兼顾改革创新的先行先试需要,从而把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通过作出授权决定、改革决定,保障各领域改革创新,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再次,应当完善立法评估机制。立法评估主要是对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判断,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立法工作重要参考,其目的在于通过评估成果的转化,促进立法质量的提升。具体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应当结合立法评估成果来决定。因此,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的评估体系,通过动态研究立法评估数据库,持续跟踪研判经济社会对立法的需求,克服法律的滞后性。
(张涛 刘兰星 摘自《学习时报》2022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