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通过:加大惩戒,未雨绸缪
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侧重前端防范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介绍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总体上有三个特点——快、防、准。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立法技术上是“小快灵”,体现“小切口”,对关键环节、主要制度作出规定,建起四梁八柱。条文数量不求太多,立法进程快,体现急用先行,进一步丰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形式。
有关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刑法已作出多次修改完善,法律手段总体上较为充足。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强化系统观念,立足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侧重前端防范,主要是按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要求,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环节,加强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深入推进行业治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变重“打击”为“打防管控”并重。
强化行业治理压实企业社会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各环节进行针对性制度设计,加强行业治理,压实企业社会责任。在总则中规定,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特别是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在反诈工作中要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从源头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加强对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管理十分关键。对此,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进一步明确实名制要求,特别是为保证对涉诈异常电话卡、账号在使用环节的“实人实操”,规定可以重新实名核验,并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对办理电话卡、金融账户的数量进行合理限制,有针对性地完善物联网卡销售、使用监测制度等。
此外,要求加强对App、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等网络资源规范管理,强化各行业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黑样本数据信息共享。同时,规定了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明晰监管职责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还增强了宣传的针对性、精准性,对老年人、青少年等易受害群体作出专门规定,规定反诈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的“五进”活动。银行、电信企业等要对本领域新出现的各种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要在业务过程中对非法买卖“两卡”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有关新闻单位要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鼓励群众举报,动员社会力量防范打击。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将工作做在受害人上当受骗之前等。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完善机制、加强依法打击工作,金融、电信、互联网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诈工作。法院、检察院要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
严厉惩处电诈分子及其关联人员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人员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的重要工作。除了依照刑法等法律对电诈分子依法惩处外,本法进一步完善了其他相关惩处措施。
在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规定了专门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拘留。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规定了有关惩戒措施。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规定限制出境措施,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且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活动嫌疑的以及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限制出境。
在对从事各类涉诈黑灰产活动进行处罚方面,对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非法生产、销售GOIP等涉诈设备的,提供有关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都规定了罚款和拘留,情节严重的,还要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蒲晓磊 摘自《法治日报》2022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