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3年03月0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7月21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袁勤华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国务院明确要求,加强养犬管理专项立法修法,提升养犬管理法治化水平。《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养犬致人损害、犬只免疫登记、流浪犬处置等作出规定,需要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近年来,我市因养犬引发的健康、安全、环境等问题日益突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犬管理工作,就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提出要求。《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施行10余年,需要按照新形势新要求,总结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市公安局起草了《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开展审查论证工作,书面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实施问卷调查,召开部门论证会、专家论证会、相对人座谈会,多次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进行专题研究,并重点听取养犬人、犬只经营者等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建议168条,采纳115条,对有关意见作了反馈说明,现各方意见已基本达成一致。在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7章46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养犬管理职责。一是确立养犬人自律、行政监管、社区管理、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二是建立市和区县政府统筹、公安机关主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监管的管理体制。三是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积极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良好氛围。

(二)明确犬只免疫和养犬登记规定。一是明确饲养犬只应当依法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积极推行犬只电子芯片管理。二是明确养犬人条件及犬只饲养种类、范围,优化养犬登记流程,推动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三是加强养犬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养犬管理档案,实现犬只免疫、登记、注销全过程管理。

(三)规范养犬行为。一是明确犬只伤人预防、控制和处置规定,维护公共安全。二是规定养犬人行为规范,维护社会秩序。三是细化犬只无害化处理规定,规范病死犬只处置行为,加强环境保护。

(四)加强养犬监督管理。一是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养犬行政监管。二是规范犬只经营、救助等相关行为,完善养犬管理相关环节。三是加大违法养犬处罚力度,强化违规养犬行政责任。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犬只收留救助问题。《草案》总结部分区县实践经验,完善现行收留救助制度。规定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养犬管理需要组织设立收留救助场所。同时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动物保护组织或者个人设立收留救助场所,建立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犬只收留救助机制。

(二)关于农村养犬管理问题。《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强化了农村养犬管理措施。一是明确农村养犬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二是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犬只强制免疫,发放免疫证明,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三是明确农村禁养犬只的种类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

(三)关于立法风险防范问题。《草案》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中风险。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我们积极采取措施研判风险点,加强限养禁养等规定审查,广泛吸纳社会公众意见,切实防范立法风险。目前,社会面反应较为平稳。考虑到养犬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稳妥推进条例制定工作,确保良好立法效果,建议条例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后公布施行。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到法条中,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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