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期:2023年03月0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2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张晓涛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22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养犬管理条例,对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草案推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针对是否限制每户养犬数量、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如何推进犬只免疫登记一站式办理、细化养犬行为规范等重点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在坚持城乡养犬分区管理的总体思路下,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2年9月22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每户养犬数量

草案未对每户养犬数量作出规定。市人大监察司法委认为,合理限制每户养犬数量,符合中央“从严限制”的要求,有利于降低犬只对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在常委会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要求限制重点管理区每户养犬数量的意见也较为集中。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新增一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作出如下修改:一是落实中央“从严限制”要求,结合重庆城乡分区管理实际,规定“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的,每户不超过两只”,对一般管理区不作限制;二是考虑到部分居民对养犬的特殊需求,作出例外规定: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明确约定可以饲养超过两只的,经居委会或者业委会证明,可以超过两只。此外,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重点管理区超过限养数量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二、关于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草案对一般管理区是否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规定不够清晰,建议予以明确。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该意见,将草案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合并为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种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同时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公安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禁养犬只种类目录。

三、关于犬只免疫和登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推进养犬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结合城乡实际,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免疫提供便利。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作出如下修改:一是明确由市公安机关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养犬管理系统实现犬只登记、免疫等信息共享,推行养犬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二是对城乡免疫登记作出不同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在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协助养犬人做好养犬登记申请(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四、关于电子标识

草案规定,重点管理区犬只应当加施电子标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结合实际对此作进一步论证。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实践中可能因体型、体质等原因,存在犬只不能植入或者暂时不能植入电子标识的情形,因此新增一款作为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三款,对上述情形作出允许不植入或者暂缓植入电子标识的例外规定。

五、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规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新增一款作为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并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设立了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禁止性规定,并设立相应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作了相应补充。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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