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3年03月0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12月14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张晓涛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2年12月1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司法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2年12月13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养犬相关费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三次审议稿中养犬相关费用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对三次审议稿作出了如下修改:一是将养犬相关费用调整至附则中,在第四十七条统一规定。二是鉴于犬牌由公安机关发放,其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植入电子标识、开展生物技术识别、邮寄犬牌属于市场服务行为,其费用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因此,表决稿明确了犬牌费用应当依法核定。

二、关于犬只经营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随着宠物经济的兴起,有关犬只经营管理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使相关部门对饲养犬只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向前端延伸,建议在条例中强化对犬只经营者的管理要求。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新增一款,作为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犬只经营者应当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已售出犬只的来源、检疫、购买人等基本信息”。

三、其他修改

一是删除了三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业主委员会”。

二是将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三是删除了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有关非独户居住的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取得共同居住人一致同意的规定。

四是将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五是将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规定饲养犬只”修改为“违反规定饲养、管理犬只”。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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