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3年03月0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

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1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简  杰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决定草案形成过程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11月25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9日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新闻媒体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互联网新媒体的兴起,《条例》已不适应新闻媒体广告发展现状,且部分条款存在不符合相关上位法规定情况。按照立法法和《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的相关要求,市人大财经委对《条例》“立改废”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充分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各方均认为《条例》应当废止。为此,市人大财经委形成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废止《条例》决定草案。

二、废止理由

(一)现行《条例》的部分内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一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法于1994年制定,2015年、2018年、2021年3次修改,完善了广告准则,明确界定了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进一步规范了广告主体行为,提高了针对性和操作性。现行《条例》根据1994年的广告法于1999年制定,2007年修订,部分内容与新修改的广告法存在明显不一致。如《条例》设定了新闻媒体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需办理行政许可,而广告法取消了该项规定。二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条例》中违法推销种子、禁止发布有关新闻媒体广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超越了广告法对上述行为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现行《条例》不具备全面修改价值。现行《条例》依据1994年《广告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补充、细化了药品、烟草、房地产等广告准则,细化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但广告法经3次修改,现行《条例》的补充、细化规定已经被修改后的广告法吸收,我市新闻媒体广告活动完全可以适用《广告法》进行规范。此外,针对互联网新媒体广告,市场监管总局2016年制定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正在修订,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监管措施。现行《条例》的规定被上位法涵盖的情况下,不具备全面修改价值。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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