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补充完善儿童化妆品类别和产品名录

日期:2023年03月09日 来源:重庆人大

“补充完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中的儿童化妆品类别、产品名录。要提高儿童化妆品生产的准入门槛,严格上市前安全审查,强化儿童化妆品安全。”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院长李秋准备了“强化儿童化妆品安全”的建议。

李秋说,为有效降低儿童化妆品的安全风险,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12月推出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首部儿童化妆品法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虽然相关法规及检测技术正在不断完善,但由于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且部分生产经营者怠于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多样隐蔽的渠道进行产品销售,给儿童化妆品行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李秋说。

她表示,调研发现,儿童化妆品品类覆盖不全。目前,《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而儿童口红、眼影、粉底、腮红、指甲油等儿童彩妆并未明确,无法满足儿童日常写真拍摄、舞台化妆等越来越多的个性化需求。

目前,一些线上购物平台的儿童化妆品存在以玩具执行标准进行备案登记、从而躲避监管的现象。同时,存在着入网审查不严、产品信息公示不全、无法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情况。

有的产品标签标示不规范,如:有的防蚊、驱虫、消毒产品包装酷似儿童化妆品,却为“消”字号或“驱蚊”产品,并未按照儿童化妆品进行申报。

她建议,补充完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儿童化妆品的类别、产品名录。按照日用类、护肤类、彩妆类等进行分类,并在不同类别下再进行产品收录。

同时,提高儿童化妆品生产的准入门槛,严格上市前安全审查。对于研发、生产、销售儿童化妆品的企业,应该在资质证明上明确标明其准入资质,加强对儿童化妆品原料供应、项目研发阶段的审查,建议在产品注册批件和备案凭证上显著标明“儿童化妆品”字样。严格审查以儿童为使用群体、品名中含“儿童”“婴幼儿”的产品或包装形式类似儿童化妆品的产品,对于可能被用于儿童化妆的产品(特别是各类娃娃装扮类产品),不得以玩具的执行标准加以审查。

李秋建议,要进一步提升企业销售末端环节使用反应收集应答能力,特别是要畅通、拓宽不良反应收集渠道,可在县级以上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母婴护理中心(月子中心)及大型母婴儿童产品超市等建立医疗机构哨点;关注可能使用儿童化妆品的经营场所,如在幼儿早教、托管、婴幼儿洗浴游泳机构等进行定点收集,及时在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进行诊断、评价和治疗,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特派记者|陈敏 黄振胜

编辑|常畅

审核|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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