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人大代表行使好知情权

日期:2023年04月27日 来源:重庆人大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接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事务,知情,是前提条件、重要基础。既要知晓政情,又要了解民意。由于代表履职不可无米之炊、无的放矢,因此各级人大代表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都是受法律保障的。

  笔者认为,在代表履职实践中应着力从如下四个方面保障代表行使好知情权。

  一是及早强化代表的知情意识。代表的知情意识是代表行使好知情权的内在动力,自觉的知情意识能持续激发代表的知情热情。然而不少代表自当选以来,虽不排斥、反感知情,但缺乏自觉性、主动性。这样即使多方为其知情提供支持,也未必能收到应有的实效。因此,要通过自觉学习、各种培训,使代表清楚地认识到知情不仅是法定权利,而且是法定责任,不是摆设而是职守。有了强烈的责任意识,才有知情的自觉性、履职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二是努力提高代表的知情能力。我国人大代表具有职务的兼任性和分布的广泛性,日常主要精力放在坚守岗位从事本职工作上,不可能祥尽地知晓所有政情,即使全部知晓,也未必都与履职紧密相关,因此需要有的放矢地收集、有所侧重地挖掘、去粗取精地筛选、由表及里地分析。这种能力既要靠代表的自觉努力,又要靠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服务,还要靠新老代表之间、各级代表之间、代表与相关部门人员之间的互学互助。可以以培训代表为抓手,以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为平台,以代表履职实践为课堂,将善于知晓、运用政情民意的典型经验在代表中规范推广开来。通过知情能力的不断提高,使代表知情、履职都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全面畅通代表的知情渠道。这是确保代表行使好知情权最关键的环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都应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相关信息,为畅通代表知情渠道提供良好服务和有力保障。这并非特殊照顾,而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代表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要为畅通代表知情渠道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等。同时,相关单位也应充分利用传媒载体和手段,切实加大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以方便代表在工作评议、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工作视察、督办建议等履职活动中,更多更好地获取信息,提高履职效果。

  四是重视代表的知情保护。有些地方总认为代表行使知情权不会有什么阻力,因此对代表知情权的保护缺乏足够重视。其实,代表为了行使好监督权,有时需要知晓某些单位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特别是根据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依法进行询问时,遇到托词回避、搪塞敷衍的现象时有所见,因此对代表知情权的保护,不能只满足于文件中写过、开会时说过的层面上,要从保障机制上增强刚性。

  代表法规定:“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在以制度形式细化对代表知情权的保护措施和实施细则时,应旗帜鲜明地将相关法律精神体现出来,并深入广泛地宣传,在行政、司法部门和人民群众中形成尊重维护代表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确保各级人大代表行使好法定的知情权。

 

作者|王鸿任(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常畅

审核|曾珠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