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北京5月5日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通过颁布之际,为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治宣传,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守护雪域高原生态环境经验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生态环保领域出台的又一部专门法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紧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这一主线,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
本次发布的10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涵盖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雪山冰川等生态系统要素,涉及青藏高原珍贵濒危和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大江大河源头和重点湖泊保护、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传统生态文化遗产保护等多方面内容。
10件典型案例为:唐某良等三人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王某前祁连山森林草原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杨某平等六人非法开采若尔盖湿地泥炭案,色某等五人盗掘古文化遗址、色某等三人盗窃文物案,吾某拉、夏某白危害高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康定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某村民委员会及孟某安等八人非法采矿案,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青海省某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诉格尔木市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诉龙陵县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外来物种阻截防控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诉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记者|张晨
编辑|常畅
审核|曾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