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宪法性制度。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备案审查工作中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立法放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助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中国建设?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通过备案审查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制度得到更严格遵守和执行,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严冬峰介绍了备案审查工作具体开展的4项措施:
一是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2017年,党中央通报有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深刻教训后,法工委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对其中36件与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的法规要求制定机关修改,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杜绝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2018年至2019年,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在2017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清理范围,加大清理力度。经过持续努力,督促推动各方面修改、废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地方性法规1029件,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1.1万余件。
二是为保障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要法律、决定有效实施开展集中清理。(1)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部署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督促推动各方面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419件,其中行政法规3件,地方性法规101件,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315件。(2)2021年,落实常委会领导关于“对标长江保护法,尽快对法规文件开展全面清理,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谨防配套法规小空子影响长江保护大工程”的重要指示,部署开展长江流域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督促推动各方面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322件,其中行政法规3件,地方性法规127件,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192件。(3)2023年上半年,为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部署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在清理工作过程中,到甘肃、河南等省开展实地调研,考察黄河水利设施,召开座谈会,听取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等沿黄8省(区)清理工作汇报。督促推动各方面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154件,其中行政法规5件,地方性法规74件,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75件。
三是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的备案审查和纠正力度。围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续加大对涉及生态资源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城市绿化等方面的法规审查力度,着重审查存在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对审查中发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特别是存在放松管控、降低标准等问题的,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废止。如2020年纠正某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处罚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的问题,2021年纠正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处罚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的问题等。对滞后于新制定或者新修改的上位法规定的,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完善。对符合上位法立法目的,确立比上位法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制度的,给予支持。
四是督促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201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法工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加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督促各省(区、市)抓紧制定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各省(区、市)高度重视,对标对表党中央精神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法工委依照职责开展主动审查,保证党中央精神得到全面贯彻,国家法律得到一体遵循。
记者|徐航 周誉东
编辑|常畅
审核|曾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