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织牢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法律制度网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我国刑事立法高度重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我国环境资源刑法保护已经形成以刑法专节规定为主体、其他刑法规定为补充、相关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为认定违法依据的完整规定体系,有力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把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法律制度网络织得更加严密。
刑法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有哪些具体规定?王爱立解释,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作了全面规定。1979年刑法规定了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主要是破坏资源类的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环境罪等破坏环境的犯罪,进一步补充了相关破坏资源类犯罪。在1997年刑法的基础上,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不断修改完善,加大了环境资源保护力度。
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共规定了九个条文,为惩治污染环境和破坏水产品、野生动物、农用地、矿产、林木资源等违法行为提供刑法依据,主要罪名包括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在刑法分则其他章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相关行为的罪名,如走私罪中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渎职罪中规定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党中央作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中有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
王爱立指出,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刑法作出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提高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档次。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的罪状设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形,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338条的罪状设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节严重的”和“情形特别严重的”三种情形,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具体列明“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种情形,从严处罚污染环境行为。二是,增设三个罪名。(1)在刑法第341条中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进一步加大野生动物资源保护。(2)增设刑法第342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3)增设刑法第344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保护生态系统安全。
记者|徐航 周誉东
编辑|常畅
审核|曾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