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09号

日期:2020年12月1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五届〕第109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3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等四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2月3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重庆市经纪人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二、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01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四、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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