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06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06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决定》已于2020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建立完善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决定。
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研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协调解决整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整改联动机制和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并将整改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督查范围。
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整改方案,加强对整改过程跟踪督促检查,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整改责任清单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市审计机关落实有关问题的整改。
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整改主体责任,按照审计整改要求,认真整改;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主管事项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改进完善相关制度。
市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市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违法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下列法定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或者问题突出责任部门单位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三)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前款所列法定监督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时,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专项视察、专题调研或者满意度测评等工作。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会同市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对审计查出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反复出现的问题,选取典型案例,采取座谈调研、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调阅资料、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联合市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涉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根据问题的性质等情况,可以与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监督。
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根据审计查出问题的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调阅相关审计资料,审计机关、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五、市人大常委会于每年十一月份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同时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
市审计机关、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
市人民政府和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七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由市审计机关商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市审计机关、市财政部门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详细清单作为附件,整改情况报告重点包括:
(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措施以及时限;
(四)健全完善相关制度、长效机制情况;
(五)移送违法违规线索的查处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八、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和问题突出责任部门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后,可以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继续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整改情况。对再次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仍未超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撤职等监督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满意度测评的结果报送市委、抄送市人民政府。
九、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决议应当对报告作出评价,提出整改要求。
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和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依法研究处理,并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口头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时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机关将其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二、市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划、年度计划相衔接。市审计机关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国有资产审计有关情况。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十三、市审计机关相关信息系统应当与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网络联通,实现信息共享。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充分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数据资源,分析对比历年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内容信息,提高预算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与预算安排和政策完善挂钩制度,健全有关支出政策,优化年度预算安排,规范预算管理。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市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工作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同时,市人大代表可以通过代表履职平台、预算联网监督平台等途径,提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将结果答复代表,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
十六、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与监察机关以及审计机关、财政等政府部门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监督和支持有关机关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督查或者约谈。
十七、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决议应当向社会公开。市审计机关和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违反本决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作出检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要求报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审计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
(三)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整改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的;
(五)对市人大常委会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六)应当追责而未追究的;
(七)妨碍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的;
(八)未依法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信息的。
违反本决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撤销职务。
十九、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
二十、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