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
关于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6年5月23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现将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其中,市政府规章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6件,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37件,市高法院规范性文件10件,市检察院规范性文件4件,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36件。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
按照监督法、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了登记和分送。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共审结规范性文件90件,其中分送市人大有关专工委审查60件,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30件(其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16件,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审查14件)。此外,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市人大有关专工委审查的6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同步审查(其中,法工委审查13件,备案审查工委审查47件)。在分送市人大有关专工委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中,财经委审查15件,内司委审查12件,农委审查6件,城环委审查6件,教科文卫委审查8件,常委会人代工委审查9件,常委会信访办审查1件,财经委和内司委共同审查1件,财经委和教科文卫委共同审查2件。
经审查,个别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如有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并进行民主测评,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确定档次,与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有的规定允许区县财政为债务提供担保违背了预算法关于财政资金不能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有的规定的罚款上限超出上位法规定的限额,等等。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经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制定机关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有关部门同意及时修改相关规定,在修改前不执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此外,还有个别规范性文件存在一些瑕疵,如:有的对涉及公民义务的规范规定溯及力;有的将文件的解释权授权给制定机关内设机构等。对存在瑕疵的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文件制定机关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有关部门以修订、勘误的形式进行了修改。
二、2015年备案审查工作特点
2015年,备案审查工作得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专项评议工作情况报告,市委主要领导多次强调要把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依法治市的重要一环抓紧、抓好、抓实;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强调要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要求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得以顺利成立并有效运转,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能力建设得到加强。
(一)扎实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助推依法治市进程
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了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项评议。同时,要求市高法院、市检察院自查清理直辖以来出台的全部带司法指导性质的文件。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备案审查工委起草了评议方案、调研方案、整改建议、测评方案等文稿,组织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到部分市级部门和区县调研指导评议工作,听取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对评议工作的意见建议,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等工作,为工作评议的圆满完成做了一些基础性工作。通过工作评议,摸清了我市规范性文件家底,督促政府建立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公开、备案、清理、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管理制度。通过备案审查专项工作评议,实现了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的结合,加强了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扩大备案审查范围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新要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决定将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市高法院指导审判和执行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和市检察院指导检察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为积极稳妥落实这项重要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委与相关机关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报送备案有关事项,先后起草了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函,就报备范围、报备时限、报备内容、报备形式等提出具体要求,报经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三)探索新的审查方式,提高审查质量
2015年,在审查方式上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努力提高审查质量。
一是完善文件审查机制。备案审查工委成立后,设计了承办人填写的审查信息表,建立了文件审查会议制度,通过会议讨论提升审查质量;制作完善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图,建立健全了登记、形式审查、同步审查等格式文书8份;规范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审查建议办理程序,制作了审查建议函、审查建议结果函等格式文书8份。
二是邀请代表参与审查。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是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主体作用的重要方式。为此,备案审查工委在认真分析、反复研究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市人大代表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格式文书。格式文书明确了审查标准,细化了审查条款,列出了审查重点,提示了审查依据,为人大代表顺利参与审查工作打下基础。2015年,共邀请了40多名市人大代表参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这种工作方法得到了代表的好评。
三是积极应邀提前介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论证,提出修改建议。2015年,以参加座谈讨论、书面反馈意见等形式提前介入了《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奉节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问责办法(第三稿)》等22件文件的起草论证活动,提出的多数建议得到文件起草单位的采纳。
四是推动建立衔接联动机制。2015年8月,按照市委部署,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共建衔接联动机制,通过互相邀请参加工作会议、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工作联系。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后,备案审查工委协助市委办公厅审查党内规范性文件1件,提出建议5条。先后6次派员参加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备案审查工委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的部署和“依法履职、稳步推进、积极作为、注重实效”的要求,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一)着眼应备尽备,抓好报备工作
报送备案是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前提。要围绕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立足“所有”,落实“纳入”。定期与各报备机关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提醒报备机关按时报送备案文件。主动通过市政府公报、公众信息网等多种途径掌握报备机关发文情况,及时与报备机关核对,及时催报。
(二)加大审查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强化主动审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进行全面审查,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合法、不适当的情形,避免和减少规范性文件对公共利益的潜在损害。依法启动被动审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查建议权。认真接收、登记、研究审查建议,提出研究意见,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给予反馈。
(三)创新工作方法,拓宽审查渠道
注重发挥代表和专家作用,进一步推进开门审查。选择部分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的规范性文件邀请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与审查,使审查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有实效。着力改进审查方式方法,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电子邮件等形式,听取专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审查的针对性、准确性。
(四)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制度建设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报备范围、提前介入、审查基准、问题纠错、建议反馈等各个环节的调查研究,建立审查基准,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建立与市政府和“两院”有关部门定期联系和交换意见制度。
(五)巩固评议成果,加强常态监督
在2015年专项评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市政府相关部门切实贯彻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常态监督,促进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发挥应有作用。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