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生存现状及发展思路

日期:2020年09月27日 来源:重庆人大

社会组织作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之一,是社会共治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具备政府和营利性组织所没有的志愿性、互益性和公益性等独特属性,在了解和反映民生需求、递送公共服务、调节公共冲突等方面充当着重要角色,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社会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偏差。对“什么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干什么”“社会组织怎么干”等问题的认识不到位、不深入、不全面。

管理体制缺陷。登记管理模式制约了部分社会组织的申请成立,而职能部门过度的行政干预,也影响了社会组织的自我监督、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公益保障不足。政府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有所欠缺,财政培育扶持资金偏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机制不健全,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发挥作用不充分。

职能支撑不够。职能部门与社会组织对“怎么转移职能”“哪些该转移”“怎么承接转移”思考不足,导致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工作落不到实处。

内部治理不善。社会组织自身定位不准确,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市场运作意识不足,缺少自我发展动力,加之从业人员待遇偏低,专业人才缺乏,人员稳定性较差。

法治保障不全。缺少专门的管理法律,未明确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和非法人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现行政策覆盖面和影响力有限,稳定性和操作性较差,保障力度不够。登记备案部门人员力量偏弱,监管手段较为单一,相关部门间综合监管联动较差。

社会组织发展的对策及思路

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站在社会组织的角度,从立法支持、职能支撑、政策优惠、体制保障四个方面,全面、有效地用好、用活现有的资源,为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健全法规体系,用好现行法规。对现有法规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和确定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解决现行法规中对社会组织“保障”和“培育”的缺失、重登记轻监管等问题。制定《社会组织管理实施办法》,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保障、培育、扶持、监督等。

转移社会职能,用齐现有功能。政府相关部门应将自身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施中比较软、覆盖面比较差的职能,通过合作、委托、直接转移等形式,分期分批转移给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积极承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同时建立购买服务监督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按照科学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的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实施政策优惠,用足现有政策。及时在政府网络信息平台公开社会组织有关扶持政策,方便社会组织及时了解有关政策及办事流程。设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对社会组织人才引进、运营等给予相应补贴。建立等级评估激励机制,对评级社会组织给予奖励或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激励措施,激励社会组织做好、做强、做大。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多级购买体系,让社会组织可以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承接服务。

深化体制改革,用活现有模式。放宽部分社会组织的准入条件,根据社会组织的结构、功能、职责等,试行某类社会组织无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减少行政干预,同时部分放开社会组织属地管理限制,允许发展较好、有实力的社会组织跨区域、跨领域发展分支机构。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使其成为社会组织孵化、培训、展示、交流、评估的重要平台。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学习培训体系,增强社会组织服务效果。依法开展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及时和定期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打击整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给予限期整改、纳入异常活动名单和黑名单、撤销等行政处罚。(王力军  作者单位:渝中区人大社会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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