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协商在社会建设中的实现路径

日期:2020年07月29日 来源:重庆人大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建立健全以人大作为载体的协商民主制度将有利于搭建起沟通、交流的平台和桥梁。

  人大协商的优势

  人大与协商民主具有天然关联。人大作为唯一经选举获得人民权力授权的民意代表机关,在将民意升华为公共政策方面具有天然的合法性。

  人大为载体的协商民主更加稳定可控。人大作为体制内既有的制度化政治参与平台,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协商实践经验,能够为参与各方提供更强的安全感和信赖感,相较其他平台具有更强的权威性。

  人大为载体的协商民主更能形成“共赢”局面。人大作为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法定主体,具备相对较强的组织、引导各方协商的能力。

  人大协商的制约因素

  缺乏开展人大协商的顶层制度设计。在人大的立法、决定、监督、任免四项法定职能中,仅立法有明确的法律性规定,其他事关社会建设的决定、监督的协商工作,则处于随意化、表面化的境况,缺乏法律层面的制度支持。

  政府对开展人大协商的主动意愿不强。一方面缺乏政策的正面激励,政府很难有积极开展协商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在一些矛盾较为突出的问题上,出于社会稳定等因素,政府不可避免地更倾向于直接作出行政决策,协商的积极性不够。

  协商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还不够。在实际的协商实践中不难看出,民众代表提出的意见能否采纳基本是政府说了算,这种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将对人大协商造成巨大伤害,人大代表、民众的参与积极性将很难保持。

  协商参与者的理性协商能力不足。政府与民众协商沟通的意识还比较淡漠,更多的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一种以理性共识为基础的协商式政治文化尚未充分培育和建立起来,理性协商能力还比较欠缺。

  人大协商的实现路径

  建立将人大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工作机制。在地方人大协商实践中,部分地区通过制度性文件,将听证、恳谈、网络征求意见等协商环节纳入行政决策的必经过程,这种制度性约束能够让人大协商不因领导班子调整、领导个人好恶为转移,从而持续地推进。地方人大应该以“开放式决策程序”“参与式预算”为参考,明确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决策中,都必须进行广泛人大协商。

  明确纳入人大协商的议题范围。人大协商必须明确协商的边界和范围。协商议题的选择应坚持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为标准,在实践中因地制宜地选择代表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开展人大协商。

  完善人大协商的组织程序。发展人大协商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首先,明确协商启动的必要条件;其次,明确并细化协商的法定程序,丰富协商的形式,探索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协商座谈会、听证会等制度;再次,明确协商参与主体如何遴选,建立协商参与者信息库,根据协商主题选择热心、负责的群众参与协商工作;最后,建立协商结果的评价机制,把协商结果对社会公布。

  培养协商文化,提高各协商主体理性协商的能力。要注重引导公众和社会利益方关注、参与人大大协商,营造健康的协商文化;要定期组织培训,保证协商主体能够主观上有意愿、客观上有能力做好协商工作;要立足人大工作本身,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提升,让参与协商的人大代表能够有效表达选民的利益诉求,在理性的基础上与相关方进行协调沟通,达成共识,从而推动社会治理体现群众利益。(胡晓峰 作者单位:渝中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