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村规民约真正发挥作用

日期:2020年07月29日 来源:重庆人大

  乡村治,则百姓安。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和重要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是基层自治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自治的具体表现形式。为提高广大农村“三治”协同的政策理论和实践水平,笔者以“村规民约作用发挥”为题,深入巴南区部分行政村开展了实地调研。

  村规民约作用发挥不明显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遵循党委领导、内容合法、民主协商、具体实用、与时俱进等原则,为建立基层自治组织成员之间关系,维护公序良德,经集体拟定、政府审核、全民表决、张榜公示等程序制定的在本村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

  据笔者调研,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征求群众意见不够。多数村规民约既没有进行村民分组、分片区的讨论、征求意见,也未能广泛、充分吸收全体村民的意见建议和组织深入讨论。往往是村委会成员少数人的“意志”,故难以对本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规定。

  其次,未经细致研讨,规则缺乏可操作性。一是口号性内容极为普遍,对规范村民言行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不强。二是奖、罚措施不明确,奖罚无具体参照标准。三是有些奖罚金额过大或奖罚幅度范围过大,村民无法度量,导致村委会成员自由裁量权过大。

  再次,制定程序不合规,缺乏全面告知。多数村规民约是由乡镇提供模板,由村委会稍作修改,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通过后多数也未在全村公告。

  此外,制定权力来源不清晰,社会公信力差。多数村规民约格式不完整、不规范,缺少一些必备要素内容。例如,未载明制定依据,也未载明上位法和相关规章支撑等;多数村规民约无制定、生效、修订条款;未载明村规民约的基本性质和约束对象。上无依据可查询,下无标准可参照,这样的村规民约自然缺乏公信力。

  完善村规民约提升可操作性

  村委会要改变将村规民约作为管控村民手段的观念,切实回归到村民自治要求上。

  要充分收集民意,尊重民意。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应反复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既要通过走访收集意见,也要通过村民小组、分片区讨论征求意见,找到群众所关注的问题。针对收集到的问题,要对问题进行逐个讨论,最大化地收集、整合民意,形成有可操作性的规则。

  要把依法立约放在首要位置。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应当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晰村民自治的边界、程序。乡镇政府对于未召开村民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不予备案,不能因为村民大会难召开就随意简化程序。要严格审查处罚性条款的合法性,让村委会明白,不少处罚性条款存在着限制村民基本权利,代为行使行政权力的问题,制定处罚性条款时,也要注意是否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还要吸纳律师或其他法律专家参与制订村规民约,从根本上保障其条文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加强宣传提升知晓度

  要创立院坝学堂或村民学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到村讲学,提升村民的整体素质,培育村民的契约精神。

  利用各种会议宣传村规民约,解释相关条款的内涵;乡镇政府要组织村委会成员、部分村民参与各种形式的村规民约履约先进地区和村社的交流活动,做到看榜样、找差距、立目标,提升村民整体的履约意识和水平;要对村委会、监委会等其他可能执行村规民约成员进行培训,提升其执行能力。还要积极发挥法庭庭审示范作用,邀请村民旁听法庭审判,帮助村民认识法律边界,增强对履约重要性的认识。(邱鹏程 作者系巴南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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