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为推进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日期:2021年03月18日 来源:重庆人大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这部法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历经三次审议之后出台的长江保护法,不负众望,在依法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率先将绿色发展国家战略写入法律  

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彭峰看来,规定绿色发展的内容,是长江保护法的一大亮点。彭峰指出,长江保护法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毫不动摇地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中绿色发展的远景目标。例如,总则部分明确了长江流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理念。第三条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与此同时,关于具体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该法也有着非常细致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长江保护法还为此设立了专章——第六章“绿色发展”。  

长江保护法第六章在绿色生产方式的转型方面,作出了完善的制度设计。明确了一系列产业、行业、企业、园区等绿色转型的具体措施;首次以开发区为单位,建立了绿色发展评估机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省级政府作为评估主体对开发区开展绿色发展评估,评估内容涉及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开发区的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需要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在资源节约和提升资源效率、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国家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节水型城市和园区、海绵城市建设。  

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  

在制定长江保护法过程中,有一条立法理念始终贯穿其中——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在总则中,明确把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作为长江保护法立法的第一目的,也明确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遵守本法。为解决“钱从哪来”的问题,长江保护法明确专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为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效果,长江保护法明确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以及约谈、定期报告等,以最严格的责任制度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法治保障  

大江大河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如何,从水生生物生存的好坏程度上就可以看出。受长期以来高强度人类活动影响,长江水生生物持续衰退,生态环境不断恶化,部分水系严重断流、河湖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为解决这一问题,党中央作出重大决策——长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  

在长江保护法的九章九十六条中,大部分条款规定的保护措施对水生生物保护都有积极意义,其中直接以保护水生生物为主要目标对象的条款就有近20条,占了大约五分之一的篇幅。  

同时,长江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进一步加大了对违反禁渔管理规定和破坏水域生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落实水生生物保护各项政策措施提供了硬约束和强支撑。  

(摘自《法治日报》2021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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