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合力推进自动履行机制

日期:2020年12月23日 来源:重庆人大

  浙江省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创新自动履行机制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全国首个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针对自动履行机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019年9月18日,宁波中院在全市法院推广自动履行机制。该机制既包括在审判阶段“让自动履行者享红利”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也包括在执行阶段“为自愿履行者再造血”的信用修复机制。上述机制推行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宁波法院充分发挥自动履行机制优势,助推企业复工复产,为宁波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贡献了法院力量。宁波某台资企业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积极引导下,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1.15亿元债务。

  自动履行机制虽由法院推出,但其成功推进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此次,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出台《决定》,目的就是推动全市各司法机关、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形成更大合力,使该机制在深化执源治理、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进一步发挥成效,着力把自动履行机制打造成具有宁波特质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决议》强调,要以“强化强制执行、提高失信惩戒威慑力”作为创新自动履行机制的基础,形成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双向发力、相互促进的司法环境。在此基础上,《决定》主要从失信惩戒和引导履行两个层面,对合力推进自动履行机制进行规定——

  一方面,要强化失信惩戒力度和工作协同,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主动推送给依法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制度,完善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对接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自动履行制度体系,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推进自动履行的联合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决定》指出,创新自动履行机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严格执行自动履行机制相关程序,不得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将当事人纳入自动履行名单或者作出同意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决定。(摘自《法治日报》2020年11月24日记者王春通讯员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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