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正当防卫认定具有“法律温度”

日期:2020年11月19日 来源:重庆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9月3日正式公布。《意见》明确指出,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相关报道见A8版)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和权利,是鼓励“以正对不正”、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实现形式。依法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也是公检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重要法律问题。

  近年来,一系列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件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密集讨论。由于多起案件的定性出现过争议,有的经历了一波三折的过程,且大都在最终“反转”,暴露了相关办案部门在正当防卫认定环节存在一些问题。因而,不仅公众持续呼吁有关部门制定更精准的正当防卫认定意见,统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司法部门对此也有了越来越强烈的内在需求。

  在此语境下,2018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最高法及时启动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并发布了几批指导案例,最高检也发布了指导案例。现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是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大立法价值和现实意义。

  9月3日,最高法又发布了7起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与上述意见相配套呼应,从具体案例和理论的角度释明解决了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应定尽定”的原则。之前,有些公检法部门或办案人员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理念有误区,很容易受到闹案者或死伤者一方的干扰,不敢或不愿做出正当防卫认定,认定率较低,导致一些正当防卫人被追究刑责。《意见》要求,对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就给办案部门吃下了“法律钙片”,有助于办案部门排除干扰,增强正当防卫认定的主动性、公平性、正当性。

  二是赋予正当防卫认定“现场代入感”。在一些存有争议的案例中,有些办案部门习惯于用事后的第三者理性视角来旁观审视涉及防卫的案件,没有考量或充分考量防卫人在面对侵害行为时的特殊处境,未对一些应该认定的正当防卫作出认定或作出完整准确认定。《意见》强调,应该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充分考量防卫人在面对侵害行为时的急迫状态和紧张心理,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划出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与斗殴等非防卫行为的界限,可避免办案部门过度认定、错误认定正当防卫。解决了这三个问题,正当防卫认定就具有了“法律温度”,能更符合实际情况,更贴近法律创设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

上述《意见》堪称一把认定正当防卫的法律尺子,在原则和细节上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提升正当防卫的认定质量,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弘扬“以正对不正,以法对不法”的社会正气,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摘自《北京青年报》2020年09月04日 李英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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