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花八门的美国国家安全立法

日期:2020年07月23日 来源:重庆人大

美国是世界上最重视国家安全立法的国家,也是最早专门就国家安全进行立法、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最为完备的国家。国家安全立法贯穿其整个历史,涵盖内容几乎无所不及。

首创国安立法

美国《1947年国家安全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就国家安全问题制定的法律,其他国家制定国家安全法普遍比美国晚几十年,是美国的“追随者”。

1986年,日本曾效仿美国出台《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并成立安全保障会议。2007年,第一届安倍内阁曾在国会提交《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草案,试图改革安全保障会议没有成功。2013年,安倍内阁利用执政党在国会的多数议席强行通过了《国家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并据此用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取代安全保障会议,两者的重要区别是国家安全保障会议专门设置了国家安全保障局这一常设机构。

法国至今并没有专门的国家安全法,但有相关白皮书。法国在萨科齐执政时期于2008年公布《国防与国家安全白皮书》,以总统任主席的法国国防与国家安全委员会依此成立,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国家安全决策方案、协调各部门的行动、保证安全决策的顺利实施。联邦德国曾多次尝试效仿美国进行国家安全方面的立法,并据此建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但几次努力均告失败,至今还没有自己的《国家安全法》,其联邦安全委员会目前主要限于管制武器出口。

反复补充完善

从国家安全角度来看,美国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制定、修订和完善国家安全法的历史。从1798年的《归化法》到1947年的《国家安全法》,从《国土安全法》到《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美国国家安全立法不断发展、修订和完善。

二战结束以后,美国正式系统地进行了国家安全机构体制的立法、打击共产党的立法、技术侦察的立法、政治间谍的立法和保护情报人员身份的立法。其中最重要的是《1947年国家安全法》。

该法是一部确立美国国家安全机构的组织体制和规范各机构职权范围的法律,奠定了美国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的法律基础。为了让美国安全体制能够应对苏联的挑战,1947年2月26日,杜鲁门总统正式向国会提交《国家安全法》建议案,要求重组国家安全体系,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和中央情报局。1947年7月,杜鲁门总统签署了参众两院通过的议案,美国《1947年国家安全法》诞生。这是美国关于国家安全的一部“纲领性”文件,其地位仅次于美国宪法,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情报、军事与国家安全资源等。1949年8月,又通过了《国家安全法(修正案)》,后来又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经过多次修正,并作过较大修改和补充。

冷战结束以后,美国又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立法、加强反间谍立法、反经济间谍立法等。特别是“9·11”事件后,美国通过了2002年《国土安全法》、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2014年《网络安全增强法案》和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等,作为对美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

法律种类繁多

美国国家安全立法种类繁多,五花八门。总起来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1947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法》及其修正案,属于宪法性法律,是美国其他类安全法的基础。另一类是国家安全专门法,即针对具体安全领域制定的法律。像情报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超级301条款”和《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等属于美国国家安全专门法律。

情报安全法是美国规定情报机构及其人员活动的法律规范,具体包括情报机构法、情报侦察法和间谍法等,如《1949年中央情报局法》《1959年国家安全局法》《1972年军人间谍罪惩治法》《1978年外国情报侦察法》《1980年情报监督法》《1982年外交使团法》《1982年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1988年关于制裁泄露国家经济和商业情报者的法令》《1996年国家图像和测绘局法》《2002年国土安全信息共享法》等,都属于情报类专门法。

反恐怖主义法包括《2001年航空安全法案》《2001年反恐怖主义法案》《2004年情报改革与防恐法案》《2007年保护美国法》等。“9·11”事件后,美国政府加强了情报立法与军事立法等工作,尤其是在情报侦察方面加强立法,加大对恐怖主义的防范力度。

对外交涉工具

这些法律甚至成为美国对外交涉的工具和手段。比如,“超级301条款”是美国针对外贸制定的专门法律,源于《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后经过多次修改和增补。根据此条款,美国政府可以国家安全为由,对所谓外国的贸易壁垒和非贸易壁垒等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强制性的一揽子调查。1985年,美国运用“超级301条款”逼迫日本签下“广场协议”,大大削弱了日本的竞争力。特朗普政府上台后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美国对外贸易伙伴征收高额关税,其依据正是“超级301条款”。

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是美国限制外国投资的专门法。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2008年《外国人合并、收购、接管条例》和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是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外国企业、个人在美国投资、并购的法律。

美国政府多次依据此法阻止外国企业对美国公司的收购。2016年美国国会“美中经济与安全评估委员会”(USCC)发表年度报告建议修改法案,授权美国投资审查委员会阻止中国国企对美国企业的收购或控制。2018年8月,特朗普还签署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

(摘自《参考消息》2020年05月28日  刘胜湘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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