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支持可能产生颠覆性创新成果但分歧较大的非共识项目
4月21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下一步工作举措。1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场有记者提问:对科研人员来说,宽松的创新环境很重要。请问《条例》如何体现对科研创新人员的审慎包容?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表示:如何让广大科研人员敢啃“硬骨头”,勇闯“无人区”,除了科研人员自身的努力之外,还离不开审慎的监管措施、宽松的创新环境。《条例》立足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宽”环境,充分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科研人员的合法利益,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旨在激励全社会形成创新风气,引领上海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令人向往的创新之城。
《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对科研创新人员的审慎包容。第一,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上海将为科研事业单位放权松绑,在人员聘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经费使用、成果处置等方面赋予科研事业单位更大自主权,允许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允许科研事业单位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长期使用权给予成果完成人。
第二,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上海将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政务环境,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完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措施;重大决策和监管措施的制定要征求专家智库及社会公众等意见,并推动重大科技设备和公共科技信息等资源的开放共享。
第三,根据《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上海将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建立健全科研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支持可能产生颠覆性创新成果但意见分歧较大的非共识项目;对于科研所产生的失败,在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未违反诚信要求的前提下,一律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摘自《澎湃新闻》2020年04月21日 杨帆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