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诞生记

日期:2019年10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一个多月后,1979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成立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西藏成为我国首个设立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地区,在中国民主法治的建设史上留下了浓重墨彩的一笔。  

首设常委会,摸着石头过河做工作  

1979年8月6日至14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拉萨召开。这次会议除听取和审议了有关报告外,最重要最激动人心的一项议程,是选举产生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热地回忆当年的情景说,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当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共45人,其中藏族27人,占60%。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共12人,其中藏族8人,占67%。首任主任是阿沛·阿旺晋美,我是第一副主任。”  

对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的状况,热地说,“当时确实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逐步探索、摸索经验”。  

“主任会议制度”是当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第一个规范。热地回忆说,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是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10天之后召开的,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阿沛·阿旺晋美主持。会上阿沛·阿旺晋美宣布,由于自己经常在北京,因此委托热地全权负责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这次主任会议决定设立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秘书处等机构,还决定建立主任会议制度,从此每周一召开一次主任会议。  

当时对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有些不同看法。“有人说成立这个机构干什么?有人说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没什么作用。”热地笑着说。  

后来,在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确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常委会设立之前,人大没有专门的常设机构,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权力得不到及时的行使。设立常委会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开始运转,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了各级国家权力得以经常性的、充分的行使。  

热地强调说:“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对于推动西藏民主法制建设,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增进民族团结,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3个月后通过自治区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3个月后,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开始启动立法工作。  

公路运输在西藏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西藏大部分的物资和进出藏人员,全部都是靠公路运输。为了加强公路路产保护,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1979年11月12日,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区政府颁布施行的《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目前该条例已废止)诞生。这是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法规制定后,对于稳定局势、安定人心,保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生产生活所需物资的供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81年4月,西藏自治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正式揭开了西藏地方立法工作的序幕。  

作为全国五大牧区之一,草原占西藏土地总面积近70%。针对牲畜“分户饲养”,而草原仍吃“大锅饭”的状况,1994年10月,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目前该条例已废止,制定的新条例为《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根据西藏特殊的草原生态环境和自然灾害频繁的特点,对草原使用、载畜量和草场保护等作了具体规定。  

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2001年5月,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已于2017年进行修订),对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拉萨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立法特色和机制。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多年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于2009年制定实施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地方立法技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克服立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法规形式与内容不统一、权利与义务相错位、法律用语不规范、条文逻辑不明晰以及法律规范表述模糊甚至存在歧义等问题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对于规范地方性法规形式,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截止2018年7月底,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作出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共171件。其中,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111件,废止31件;批准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29件。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把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行使地方立法权,为西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摘自《西交民巷23号》2019年07月18日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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