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7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19年10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7月1日起,《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四川首部、全国第三部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据介绍,四川自2016年10月启动立法起草,历经2年多的调研、论证和完善,《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28日经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哪些地方金融组织被纳入监管范围?《条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都属于监管范围。其中,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三类机构,是新划入地方监管的金融机构,这也是落实监管部门多次强调的“凡是搞金融都要持牌经营,都要纳入监管”的要求。  

对于消费者关注的投资风险问题,《条例》第十条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  

此外,对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条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等加大处罚力度。《条例》还采取了“双罚制”,即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形,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等高管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最高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摘自《四川新闻网》2019年06月30日 陈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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