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实践的基础是法冶

日期:2019年07月18日 来源:重庆人大

乡村振兴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处理工农关系、城乡关系,顺利推进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决心与能力。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动力,在乡村振兴战略中起着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

  乡村振兴的前提是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土地承包权等三大权利是农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奠定了进城落户农民财产权的基础。维护好农民的三大权利是当前我国立法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已进入修法程序的土地管理法,都体现了落实农民三大权利,通过依法有效的权利流转让农民受益的立法目标。毫无疑问,立法为乡村振兴夯实了权利基础,推动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依法正确实施。

  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是生态宜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宜居体现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建设美丽家园的追求。农民群众对建设美丽家园的追求是美丽中国建设的一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美丽中国建设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也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新境界,我们用最严密的法治架设起了不可触碰的环境高压线,依法守护着美丽家园。实践证明,只有法治才能保障乡村生态宜居,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目标。

  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是有效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路径是法治。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中,法治具有压舱石和定盘星的作用。只有农村上下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人人依法办事,真正做到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乡村有效治理才能为乡村振兴注入不竭动力。

浙江各级各地党委政府对乡村振兴都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深入的实践。浙江的一些乡村通过践行“两山”理念,构筑起了乡村依法治理的新格局,创造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积累了乡村依法治理的成功经验,是可学可用的好样本。

(摘自《求是理论网》2019年06月09日 李平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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