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颁布首部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 让行政决策权阳光运行

日期:2019年07月18日 来源:重庆人大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决策者科学依法行使权力,能让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扎得更加牢固。

《条例》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中最抢眼的莫过于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突出强调。《条例》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提出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为首要立法目的。为实现“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这一立法目的,《条例》在原则层面确立了科学决策原则、民主决策原则、依法决策原则三项基本原则;在制度层面建构了体现科学决策原则的专家论证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体现民主决策原则的公众参与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体现依法决策原则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从而为提高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地方治理能力进而实现有效公共治理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与特征,解决了长期困扰地方的重大决策程序立法适用难问题。“重大”的判断具有相当模糊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定难是长期困扰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实施的难题。《条例》采用正面列举加兜底描述加负面排除的方式,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条例》对常见的四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了列举规定,便于各级政府操作;同时采用兜底条款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特点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为决策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明确了基本标准。《条例》还系统规定了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的五项法定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实现了五大程序机制法定化。

(摘自《中新网》2019年05月24日 张维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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