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出炉 提高效率激发活力
国务院5月5日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下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接受中新社采访认为,选择此时颁布《条例》有两大背景,其一是国内正在进行的结构性改革和内部逆周期调节,要求政府做好投资稳增长;其二外部环境仍存在不确定性,国际关注中国的政府投资和政府补贴,要求不断深化投融资改革。
“内外部环境共同作用下,要求政府投资进一步规范化,提高效率、激发活力。”王军说。
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看来,中国的投融资改革是不断推进、不断摸索的过程,随着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越来越明确,政府投融资改革也慢慢有了明确的顶层设计,达成越来越多共识。
赵锡军认为,《条例》的颁布是在改革攻坚过程中,对政府和市场关系、政府作用的明确。
《条例》全文近4000字,对政府投资目的、原则、投资决策、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并对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在投资原则和基本要求方面,《条例》指出,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在投资决策程序方面,《条例》要求,对于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条例》强化了投资概算约束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在项目建设中,监管部门要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条例》还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赵锡军认为,《条例》颁布将迎来两大变化,其一是政府投融资更加规范化,其二是政府投融资效率进一步提高。
“原来政府投资的资金主体、资金使用主体、项目主体、融资主体可能不是一家,如果政府换届,新官不理旧账,可能出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顾自身能力过度融资、过度投资,并最终导致资金浪费、重复建设、风险加大等。”赵锡军认为,新的投融资安排,通过项目预算、结算等约束性制度,可使资金更加高效、项目安排更加合理。
王军认为,《条例》的颁布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而实现上述目标,包括进一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功能。
(摘自《中国新闻网》2019年05月06日 张文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