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

日期:2019年07月17日 来源:重庆人大

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

修订后的两部法律体现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员额制改革等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对法官、检察官的权利义务、遴选、职业保障等均作出修改完善,更加适应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律和需要,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深远意义。

将司改成果上升为法律

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是规范审判权和检察权运行主体,构建法官、检察官制度的专门法律。“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部法律进行全面修订,主要是通过立法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管理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大刀阔斧向纵深推进。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完善司法责任制……围绕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一系列举措密集出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逐渐成形、逐步完善。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全体新任主审法官庄严宣誓。员额制改革中,我国共遴选出12万余名员额制法官和9万余名员额制检察官,他们对案件拥有更大自主权,同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被充分激发出来。类似这样的改革重大成果,需要将其上升为法律,从而巩固改革的成效。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修订中,‘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在法律文本中有清晰明确的规定。”王爱立说,法律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此外,还要求法官、检察官“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这些条款都是为了保障法官、检察官能够依法履职,实现公正司法。”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后,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任务和所面临的司法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素养、管理模式、职业保障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订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作了全面要求,不仅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写入立法目的,还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队伍建设方面增加规定:应当有计划地加强政治培训、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目的就是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司法队伍。”王爱立说。

依法继续推进员额制改革

“你的职业将面临这些改变……”修订后的法官法表决通过后,在法官们的朋友圈里,很快流行起这样一篇文章。当法官的门槛提高了、遴选的条件放宽了、法官的权力加大了、责任也更重了……修订后的法官法更贴合法官们的工作实际,也更适应审判工作的深刻变化。

“员额制改革前,我们一共有21万名法官,现在只有12.5万名员额法官。法官人数少了,办的案子却更多了。为什么?因为在原来的21万名法官里有一些是不办案的,他们具有法官身份,但是在司法行政岗位、审判辅助岗位工作,而且绝大多数院庭长都没有直接到一线去办理案件。改革后,大多数法院一线办案法官的人数基本保持稳定,有的地方一线办案力量甚至不减反增。”最高法政治部巡视员、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说,按照修订后的法官法的规定,最高法将继续推进员额制改革,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切实严格掌握遴选标准和程序,完善员额法官遴选和退出机制,对能力不胜任的、办案不达标的员额法官要坚决退出员额。此外,还将做好员额的科学化、精准化配备,建立常态化的员额增补机制,指导地方法院开展定期遴选,让优秀的法官助理及时入额,稳定职业预期。

“我们还要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并且进行考核,防止走过场、走形式,出现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问题。院庭长今后要成为办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主力。”陈海光说,由于院庭长还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因此也不会单纯地唯数量论,“要求他们在办案的同时要把案件的管理职能、人员的管理职能充分履行好。这也是对院庭长提出的更高要求。”

  “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既是落实关心关爱政法干警一贯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确保法官公正履职的重要制度安排。”陈海光说,法官判案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个体纠纷,更重要的是为社会打造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修订后的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就是为了给法官公正履行职责提供一个安心的、有保障的环境。希望全社会都能尊重宪法和法律、尊重司法裁判,形成崇尚法治、尊重法官的良好氛围。”

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发布通报,认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砍人遭反杀”事件中的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个月后,最高检将这一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下发,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检察机关用坚持正义、勇于承担的态度,彰显了鲜明的司法价值取向。

“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中,首次明确提出检察官应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恪守客观公正义务,检察官一直都在按照这一基本原则履行职责。”最高检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周玉庆说,作为一个持有客观公正义务的检察官,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全面准确审查和收集证据,坚持和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通过这些措施来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审查起诉、审判、司法救助等环节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既要指控犯罪,又要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提出有罪的证据,也要全面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护。对于一些发现的冤假错案,还要积极自我纠错,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昭示正义可能有时迟到,但是从来不会缺席。”

“有权不任性,用权受监督。”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法官、检察官真正成为办案主体,拥有了多项下放的司法权力。怎么构建完善制度笼子,使司法权力运用受到严密监督,成为此次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

“如何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管理,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形成了一整套监督制约措施,这次也都写进了法律中,成为法律条文。”周玉庆说,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惩戒、兼职、考核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针对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私下与当事人接触、违规过问案件等行为都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遏制法官、检察官的违法违纪,特别是违反审判职责和检察职责的行为。” 

(摘自《中国人大网》2019年04月23日  王比学 彭 波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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