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

日期:2019年07月16日 来源:重庆人大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民法经历民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曲折坎坷,渐行渐进。民法起草工作先后启动五次。第一次是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五四宪法”通过不久,即组织民法起草。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被搁置。第二次是1962年,民法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第三次是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重新启动,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465条)。当时,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先制定了民法通则。第四次是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启动,2002年12月提交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1209条)。经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第五次是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按目前工作安排,加快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已于2018年8月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制定民法通则首先遇到民法与经济法立法方向、定位之争。当初,民法与经济法争论的焦点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在民法通则通过前的4个月内集中交锋了三个回合。第一个回合是1985年12月。12月4日至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征求对民法通则草案的意见。与此同时,1985年12月10日至15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在联合召开全国第二次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1986年1月21日至30日,法工委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听取包括经济法专家在内的各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对民法通则草案的意见。

第二个回合是1986年2月。2月3日,《关于对民法通则草案的意见和急需制定单行法规的建议》中说,从民法通则草案的结构、内容看,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不能科学地解决对有计划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我们希望民法问题稍稍从容从事,不要急于通过民法通则。对此,彭真说,民法通则的制定不能因为有人反对就停止,但是,应当允许和欢迎别人提反对意见。

第三个回合是1986年3月。3月12日,《经济参考》报第一版刊登出“经济法纲要起草大纲制定完毕”的消息。同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刊登了题为“经济法专家呼吁《民法通则》和《经济法纲要》应协调同步制定”的文章。彭真提出,召开一次委员长会议,讨论经济法专家呼吁现在不要马上制定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和经济法纲要应协调同步进行的意见。

为什么当时不是制定民法或民法总则,而是制定民法通则。这里有“先零售后批发”“先制定民法通则后制定民法总则”的故事。一为“先零售后批发”的故事。彭真说,民事活动与经济活动互相联系,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处于改革中,制定完整的民法典恐怕还有困难,条件不成熟。恐怕需要采取“零售”的方法,根据实际需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

二为“先制定民法通则后制定民法总则”的故事。到1983年,从民事实体法看,单行民事法律已经有了一些,但只有单行法还不够,还需要有统一的民法原则。彭真提出:对于统一的民法究竟冠以什么名称,需要考虑一下。要把民法的所有内容都规定下来,恐怕一时还有困难,但把民法的原则性内容先规定下来,是可以的。因此,这个法的名义,不妨称为民法总则。1984年起草组同志到北京市两个基层法院调研。他们提出,法院审判中的很多问题比传统的民法总则要宽得多。彭真说,既然这里面不仅包括总则的内容,而且也包括分则的一些内容,叫总则不合适,那就叫通则吧,总则和分则都通起来了。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科学立法方面,彭真1981年5月在民法座谈会上说,我国的民法从哪里产生?要从中国的实际产生。如果说什么是民法的母亲的话,就法律体系本身来说是宪法,但归根到底,还是中国的实际是母亲,960万平方公里的10亿人民是母亲。在民主立法方面,彭真强调,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讨论时讲的话,要又算数、又不算数;对的算数,不对的不算数;大家赞成的算数;大家赞成了,人大没通过,也不能算数。要鼓励大家讲不同意见,敢于争鸣,使我们制定的法律能够避免或少犯一些错误。这段话被喻为彭真对立法民主的“又算数又不算数”的名言,实际是海纳百川、多谋善断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方法。

在立法方法上开创了实行立法工作者与专家和实际工作者三结合的方式。彭真在1985年的全国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上说,现在,搞立法、司法实际工作的同志,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实际情况比较了解,但多半没有时间很好学习理论,而法律院校和科研部门搞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志又多半对实践不那么熟悉。怎么办?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把各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同志请来,大家一起讨论,共同审议修改,可以使理论和实践密切结合,补救这方面的一些缺点。民法通则制定的实践证明,采取这样的立法方法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

(摘自《学习时报》2019年04月03日  胡康生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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