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首次引入第三方评估法律实施情况

日期:2019年07月16日 来源:重庆人大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很多亮点和新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条款缺乏配套法规政策。”“建议在执法检查时,要加强对污泥处理和利用的检查,大力促进污水、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了今年第一次执法检查工作。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执法检查首次借用了“外脑”,在执法检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法律实施情况和效果,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方式方法的一个创新之举。

执法检查组出发前,检查组成员与业内多位专家作了深入交流,专家们开门见山,从各自专业角度,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外脑”提供技术支撑

水是万物之母、生存之本、文明之源,水安全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这些年层出不穷的水污染问题总是牵动人心。这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拿起法律“利剑”,向水污染“宣战”,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以实际行动助力打赢碧水保卫战。

执法检查重在实效,为了让全国人大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来了“外脑”,采用数据化、精准化的监督方式,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

中国工程院院长李晓红介绍,今年1月份,中国工程院接到了全国人大环资委来函,委托他们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对此,评估项目召集了20多位院士以及100多位不同领域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评估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水污染防治标准规划执行情况、饮用水安全保障与地下水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水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情况以及水污染防治监管执行情况等4个方面开展。

经过研判,评估专家组形成了初步结论。“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总体成效良好,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李晓红说,具体来看,饮用水与地下水保护措施有序推进,有效提升了饮用水的达标率。目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县级水源保护区划定完成率分别为97.7%和94.7%;水污染防治措施有序推进,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基本消除了36个重点城市1009个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为95%;重点流域监管能力和保障机制不断加强,河长制和重点流域水环境的联动保护协调机制在有序推进。

成绩值得肯定,但问题也不容回避。李晓红指出,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很多亮点和新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条款缺乏配套政策法规,导致实施中边界不清、操作性不够强,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比如,法律要求地下水污染源,包括工业聚集区、尾矿库等应当采取防渗措施,以防止地下水污染。但在操作层面却缺少具体的监管章程和技术规范,采取什么样的防渗以及技术要求和监管方法,如何检查及检查要点等都不明确。”

水环境标准体系亟待健全

制定水环境标准是进行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专家们认为,目前我国的水环境标准体系尚不健全。

李晓红表示,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地方可根据具体的经济和技术条件,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但具体实施中,大部分地方并未因地制宜制定流域性水环境质量标准。“我国自然条件和污染效应区域差异显著,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全国统一的指标及其限值,可能导致‘过保护’和‘欠保护’问题,各地应因地制宜加强区域性、流域性、差异性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易也谈到了标准的问题。“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24个水质目标,但常用的指标却少得多,通常关注的只有COD,总氮等几项。”她指出,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包括很多新兴的污染物如药品与个人护理用品、内分泌干扰物等具有较高的生物活性和毒性,应受到关注,但目前标准中却没有这些指标。

她建议,在这次的执法检查中应加强对水体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其造成的影响的注意,并通过修改水环境标准、加强污染物源头控制等各种手段有效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对水环境和人民健康的危害。

中国工程院院士侯立安重点关注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问题,“从部分省市区已完成并发布的标准来看,在指标限值设定与水功能区关系、因地制宜性、出水用途等方面考虑尚不全面,存在个别地区标准偏高、一刀切的现象。”他还指出,农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水产养殖、农药化肥等相关标准或规划的提出与当地土地政策、污水处理标准的互补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信息公开需有细则

饮用水安全涉及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多个方面对饮用水安全问题作了新的规定。

清华大学教授张晓健表示,安全的饮用水水源,是安全的饮用水最基础条件。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增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作调查评估的要求。“以往的做法,多是在一些地方出现饮用水安全问题后,再对水源作调查与整改。现在的水污染防治法则要求主动、提前、全面开展调查评估,是一项重大的制度性措施,为解决历史问题、加强防范、实施监管提出了具体的法律要求。”

中国工程院院士曲久辉也在关注饮用水安全,他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水污染防治法》只能解决饮用水水源‘守底线’问题,城市供水条例(1994)已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应参照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强化法律监督,进一步强调饮用水供给的公用事业属性,规范供水市场行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供水企业的运行职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供水价格的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强化供水安全的执法监督,加强履职问责和绩效考评。”

(摘自《中国人大网》2019年04月10日  张雪  文)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