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如何充分发挥作用

日期:2019年07月16日 来源:重庆人大

自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大会关于设立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也大多陆续设立了社会建设委员会。那么,地方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如何发挥作用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提高政治站位

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以改革创新的思维充分认识在人大机关新设社会建设委员会,是党中央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组成部分,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改革的重大举措。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进入了决胜期,对高质量的社会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加强社会建设。

其一,加强社会建设,是党的根本宗旨的体现。一直以来,党始终坚持并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注重社会建设和治理。党的十八大及其新修订的党章充实了社会建设的内容,党的十九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提出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新设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加强社会工作的监督,是党的宗旨的体现。

其二,加强社会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加强社会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五位一体”的重要环节。社会建设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建设具有统筹和辐射作用,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联系,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持政治稳定、构建先进文化、发展生态文明的重要纽带。加强社会建设,就是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

其三,加强社会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改善民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民生是经济的中心、政治的中心、历史活动的中心,是社会活动的原动力,民生对国家稳定、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民生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改善民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只有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改善民生,才能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氛围。

明确性质地位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依法设立、按法律程序产生的常设专门机构——法律性、代表性、专门性的一个专门工作机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产生是严格按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推举到大会,经全体代表审议、表决通过的;组成专门委员会的委员较其他成员是有特殊的专门要求,一般要有本专业部门的业务知识;某一对应专业的专家、学者或在对应的专门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且在对应的某一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下完成某种专门任务的担负者,是常设机构,但没有实体性权力,不具有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是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机构,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总之,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其法律地位低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找准职责定位

栗战书委员长指出:“社会建设委员会其职责、具体工作及运作方式,都需要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关键是理解和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建设的思想。”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总结地方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地方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应包括以下 13个方面:一是研究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二是研究、拟订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三是初审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事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四是审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被认为不适当的规章、命令、规定,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被认为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并提出审查报告;五是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督促“一府一委两院”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六是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社会事业方面地方性立法的调查研究;七是具体组织实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八是对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九是听取所联系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关于推进社会事业工作发展的专题汇报。对关系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组织专门视察和调查,并提出建议、意见或报告;十是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提出的社会事业方面的议案和建议;十一是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开展的调查工作;十二是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十三是办理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工作事项。

发挥作用到位

根据宪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连续性、经常性、专业性、法定性的特点,积极主动履职,在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中发挥以下职能作用。

积极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发挥审查把关作用。一是要提前介入,切实加强法规立项的调查研究,提出为本委员会的立法项目、为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服好务、把好关。二是要切实做好法规草案的初审工作,提出具有影响力的审议意见,为常委会审议提出参考意见。要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审查,特别是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充分的调查、论证和研究。三是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共同做好对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严把法规审议关,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同时,协助人大常委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积极在常委会审议工作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一是提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建议。在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时,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来安排。二是协助人大常委会提高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质量。常委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要与报告单位联系,就报告内容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帮助报告人认真准备报告;组织本委全体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初审工作,对准备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认真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多形式开展调查研究,起草高质量调查报告,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为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打下坚实基础。三是跟踪督办,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任会议汇报,推动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

积极在监督和支持“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中发挥助推作用。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作用。一是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认真做好执法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执法检查方案,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写出实事求是的执法检查报告。同时,要做好执法检查后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二是配合相关专委加强对计划预算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督。三是要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的联系沟通。要与“一府一委两院”经常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有关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事项,监督和支持“一府一委两院”推进工作。

积极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发挥督办作用。要发挥专业优势和特点,协助常委会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一是要密切与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二是要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要注重与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联系与沟通,听取并采纳合理意见。在认真审议代表议案的基础上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本委全体会议通过后,提请常委会审议。切实做好代表建议的督促、跟踪督办和落实,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三是要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协助人大常委会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搞好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摘自《人民代表报》2019年03月23日  温树全  文)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