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法治观念需谨防三种误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举措,并将其列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当前,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待加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需谨防三种误区
法律工作者中存在“法条主义”误区。所谓“法条主义”,是指不分场合地抬高法律条文的地位和作用,认为法治的核心就是依照成文法的规则行事,似乎立法者所创立的成文法规则能够解决中国现实中的所有问题,以为只要公权力部门严格按照规则办事,法治秩序就能顺利地实现。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依法行政变成了“依法条行政”,这种认识的恶果就是,法律人都成了法条的“奴隶”,法律难以正确行使。实际上,法学教育更多的是学习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原理、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那种认为不需要法律的系统学习,只要拿着法条就可以解决问题的观点不但是错误的,而且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与立法的精神背道而驰、南辕北辙。
领导群体中存在“法律工具主义”误区。所谓“法律工具主义”,是指领导群体中有人为了现实和实践的需要,把法律当作工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遇到困难就有法不依,一要求守法就强调困难。现代法治理念强调政府要“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对于企业而言要“法无禁止皆可为”,对于公民个人而言要“法无禁止即自由”。其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政府行为,限制政府滥用公权力进而保护公民、企业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在法律颁布后,有的人认为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工作开展,想方设法绕开、规避该法律。其二,一旦触动其“利益”就抛开法律,甚至干预法律和司法。其三,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操纵法律程序,使得决策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沦为一纸空文。
学者和百姓中存在“法律浪漫主义”误区。“法律浪漫主义”认为,法律无所不能,是解决任何中国一切问题的良方。在遇到社会问题时,他们几乎都会情不自禁地提出要制定相关法律,当既有法律不能满足治理期望时,人们总是希冀于修改法律。这种赋予法律功能过高期望和过于理想化的思维,属于典型的法律浪漫主义情结。法律浪漫主义者忽视了社会关系的多元性、复杂性以及法律调整对象和介入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限性,将法律的功能无限夸大,偏离了法律的本性和国家建立法律制度的初衷,也忽视了其他非法律社会控制措施的意义和作用,这注定了法律浪漫主义必然会面临现实困境。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我们只有破除法治的认识误区,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才能指日可待。(摘自《吉林日报》2019年01月02日 傅大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