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发展历程

日期:2018年12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30多年的实践和发展,执法检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如今,执法检查充分发挥“法律巡视”作用,已成为保证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要立法,还要监督法律的实施”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停留在视察、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等方面。在1985年3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委员们在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时纷纷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要立法,还要监督法律的实施。3月21日,在这次常委会会议的闭幕会上,彭真在讲话中说,权力机关的监督有两方面,一个是工作监督,一个是法律监督。他指出,法律的监督主要的、根本的是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是彭真就任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后第一次系统地阐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也拉开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序幕。  

1986年3月,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首次指出,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也是在这一年,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财经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义务教育法实施的情况,分赴江苏、湖南、四川等省进行调查,重点了解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提出要区别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规划。  

“一定要把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1988年是改革开放10周年,举国上下掀起了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新热潮。198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丕显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向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报告,正式提出制定“监督工作条例”的建议。万里委员长积极回应,要研究和制定进行监督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明确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使监督工作走向制度化、法律化。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提出,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要在上届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改进和加强这项工作。  

这份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履职蓝图,向外界释放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大力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信号。  

经过四年的实践和积累,执法检查终于迎来历史性突破。在1992年2月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万里委员长说:“去年我们就提出,一定要把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对所有法律的实施情况,都要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万里在讲话中强调,各级人大要理直气壮地把法律监督抓起来,我们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都要有一个到两个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汇报,把它列入议程,这要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  

“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执法检查正式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方式之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作出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的意见》。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执法检查这种监督方式,使执法检查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规定明确了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性质、原则和要求;执法检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的处置等内容。  

“目的就是为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更富有成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指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下大力气改变法律实施不力的状况。  

根据规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内先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21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进行了执法检查。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对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进行了规范。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监督法,列出专章,明确规定执法检查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七种方式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做好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近年来,每年执法检查项目都多达6个。在数量增加的同时,积极探索执法检查工作机制的改进完善,初步形成了包括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6个环节的“全链条”工作流程。  

“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  

2018年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统计法、传染病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防震减灾法、海洋环境保护法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栗战书委员长指出,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  

栗战书委员长指出,执法检查就是要真找准问题、真抓住问题、真解决问题,不能走过场,不能搞评功摆好那一套。要多用事实说话,客观真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典型违法事例要点名,敢于动真碰硬,督促有关方面认真纠正违法行为。提出建议要重点突出、务实可行,既要推动改进工作、压实法律责任,又要完善制度机制,增强法治意识,发挥好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  

比如,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的执法检查就取得了显著实效。  

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由栗战书委员长任组长。执法检查组组成4个小组,分赴8个省区开展检查,同时委托2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实现了执法检查全覆盖。  

通过这次“法律巡视”发现,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明显增强。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违反法律的突出问题,如:结构性污染问题较为突出,部分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滞后,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执行不够有力……  

“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存在的问题,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结合审议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会议还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收获了各方点赞。大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作为今年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坚持“依法”原则,执法检查全过程、各方面都以法律为依据为准绳,充分发挥了“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有利于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微信》2018年12月05日 23号小组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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