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

日期:2018年12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美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制度化始于20世纪初。当时,美国社会面临着严峻的儿童问题,突出表现为婴儿高死亡率、孤儿群体与流浪儿童激增、童工大量存在等。1909年,第一届儿童和青少年白宫会议召开,重点关注包括孤儿、单亲儿童、被歧视儿童、被忽视儿童和被虐待儿童在内的依赖儿童。1912年4月9日,美国儿童局成立,标志着美国儿童福利保障制度的正式建立。建立之初,美国的儿童福利制度具有明显的补缺性质。此后,美国不断推行儿童福利制度立法,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丰富儿童福利保障项目。一百余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理念的转变,美国的儿童福利制度已逐渐发展成为涉及医疗、教育、健康、权利保护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福利保障制度。  

回顾美国儿童福利保障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儿童福利保障的建立时期(1909—1935年),以1909年白宫会议召开、1912年建立负责儿童福利保障事宜的儿童局为序,政府开始正式介入儿童福利保障事业。第二阶段是儿童福利保障的发展时期(1935—1975年),自1935年《社会保障法案》颁布以后,美国进入了儿童福利保障立法的高峰期,先后出台了多部儿童福利保障法律。第三阶段是儿童福利保障的改革时期(1975年至今),以1975年国会通过《社会保障法案》第20条修正案为标志,将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由过去的联邦政府主导逐渐下放到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时将侧重保护困境儿童的补缺性政策逐步转变为保护儿童家庭的预防性政策,体现了“回归家庭”的色彩。  

总的来说,美国儿童福利保障制度自建立以来,行政体制不断完善、保障范围持续扩大、保障项目逐步健全,为儿童编织了一张全面而细致的安全网。  

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的主要内容  

孤儿。儿童局负责为孤儿提供保护,开展了收养项目和寄养项目。收养项目旨在降低收养门槛,并为儿童寻找一个永久的家庭;寄养项目则将无家可归的儿童安置于寄养家庭或收养机构中。由于在家庭中成长的儿童往往更能感受到温暖和快乐,儿童局对收养儿童比例高的州提供额外的补助以表鼓励。此外,医疗援助和照护服务中心还为寄养儿童提供健康照护和医疗援助项目。  

流浪儿童。美国将流浪儿童细分为有色人种、特殊性向者等,各种类型的流浪儿童都被覆盖在流浪儿童和青少年项目中,接受街头救助、应急避难和生存技能培训等,为流浪儿童提供重建生活所必需的工具和服务。除了生存救助,还为流浪儿童提供生活照顾、医疗护理、心理咨询、学习教育等各方面服务。  

受虐待儿童和被忽视儿童。儿童局负责的儿童虐待与忽视预防和干预项目,旨在预防和阻止虐待儿童或忽视儿童的问题。一旦工作人员发现或是有人向当地负责机构举报有儿童受虐待、被忽视或其他不当对待时,若情况属实,负责机构会立即向家庭法院(或青少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善家庭情况,甚至剥夺父母的抚养权或监护权、安排儿童收养。  

贫困家庭儿童。提前教育项目为贫困家庭中5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教育、医疗、营养和家长参与服务。同时,医疗援助和照护服务中心还为其提供医疗援助项目。  

离异家庭儿童。儿童强制支持办公室与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合作,实施儿童支持项目,敦促离异的父母双方均对儿童承担抚养责任。  

无监护人的移民儿童。由难民重安置办公室负责实施的无人监护儿童项目,旨在为未从正规渠道入境且无监护人的移民儿童提供人道主义关怀和安置。  

对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的评价  

美国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在解决美国儿童问题、提升儿童生活状况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备,各机构分工具体,责任明确。目前,美国的儿童福利保障由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分支机构儿童与家庭署全面主管。儿童与家庭署中,又分设15个机构,负责不同类型的儿童和儿童福利的不同项目。就困境儿童而言,儿童局负责孤儿、受虐待儿童和被忽视儿童的福利保障,家庭与青少年局负责流浪儿童的福利保障,提前教育办公室负责贫困家庭儿童的福利保障,儿童强制支持办公室负责离异家庭儿童的福利保障,难民重安置办公室负责无人监护移民儿童的福利保障。完备的儿童福利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下,各机构分工具体,便于问责,较好地杜绝了各机构互相推诿、困境儿童无人保护的现象,保证了困境儿童的需求能够及时得到满足。  

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立法健全,为项目具体实施提供明确的依据。根据1990年一项国会报告,美国直接跟儿童福利有关的法案就有127项之多。针对困境儿童,美国政府陆续出台了《特别未成年儿童援助法案》(1961年)、《儿童营养补助法》(1964年)、《儿童虐待预防及处理法案》(1974年)、《青少年审判及预防青少年犯罪法案》(1974年)、《残障儿童教育法案》(1975年)、《儿童虐待预防处理及收养改革法案》(1978年)、《收养补助及儿童福利改革法案》(1980年)等多部专门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相关条款,如《社会保障法案》(1935年)第四款规定政府为孤儿和贫困家庭儿童提供津贴援助,第19款修正案(1965年)规定对贫困家庭儿童提供健康照顾的医疗补助方案等。由于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常常会和私人权利发生冲突,如对虐待儿童的家长剥夺监护权,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利于保证相关政策的有效贯彻与有序实施。  

困境儿童福利保障项目繁多,采取津贴加服务的模式,涉及医疗照料、心理健康关怀、基本教育、生存技能培训和其他后续支持等多个方面。比如,为流浪儿童提供的街头救助服务就包括应急避难所、危机干预、生存救助、医疗照顾与咨询、基本教育以及离开庇护所之后的后续支持项目,保证其安全地度过这段无家可归的时期;对16到22岁的流浪青少年,政府会将其安置于寄宿家庭或由政府拥有或租借并予以监督的公寓之中,不仅为其提供安全、稳定的居住场所,而且密切关注其生理与心理健康状况,还对其进行包括购物、做预算、做家务等在内的基本生存能力培训,在达到一定年龄后还对其进行求职培训,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这些由专业机构向困境儿童提供服务而非单一地向他们发放救助金的做法,既有利于迅速响应困境儿童的诉求,又有利于提高救助资金的利用效率;多方面的服务项目也满足了困境儿童的多种需求,使得他们得以全面健康成长。 (摘自《中国民政》2017年第5期 陶冶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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