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运用“组合拳”突破抗诉难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刑事抗诉是块硬骨头。
桂林市检察院从自身实际出发,积极探索。自2016年以来,共提出刑事抗诉案件39件,同比上升34.5%,法院审结21件,其中改判17件,发回重审4件,抗诉意见采纳率达100%。
压力变动力,破解“不敢抗”
“重配合,轻制约”,“抗诉伤和气,败诉丢面子”,考虑到检、法两家的关系,瞻前顾后、自缚手脚,致使在具体办案中一味追求和睦相处,该抗不抗。
为改变这样的困境,桂林市检察院检察长亲自抓抗诉工作,确立了分管副检察长具体抓工作格局,员额检察官担任直接责任人的抗诉工作模式。该院合理设置员额检察官考评机制,为抗诉工作撑腰,对波动较大地区点名,树立“敢抗、争抗”氛围。
2016年11月,荔浦县法院在谭某故意杀人案的判决中认定其属犯罪中止和构成自首,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当时荔浦县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桂林市检察院在了解情况后,走访案件被害人、证人,查看犯罪现场以及审查原审案件材料,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中止有误,量刑畸轻,随后提出抗诉。
2017年12月,桂林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司法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检察官实行员额制后,入额检察官的权力大了,责任也更大了,这对他们是压力,同时也是动力,桂林市检察院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员额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为提升抗诉工作注入动力。”全国人大代表、桂林市工人文化宫副主任向惠玲说。
小力变合力,解决“不会抗”
“我们抗诉工作不是个别部门单打独斗,而是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在2017年全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工作推进会上,桂林市检察院向全区检察机关作经验介绍。
桂林市检察院要求对于疑难、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抗诉案件,积极主动向上级院汇报,共同探讨案情,实行“一对一”指导;重大复杂敏感抗诉案件采取上下级院、多部门、邀请专家辅助人共同出庭的方式,形成抗诉合力。永福县林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到桂林市检察院申诉。该院受理后,组成由控申、公诉、技术三部门联合案件办理小组,共同研究案情,委派法医走访医疗机构、案发现场,并重新作出伤情司法鉴定,找准抗点,明确抗诉理由。开庭时委托技术科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运用专业知识,就本案三份鉴定意见应当如何采信进行专业分析,得到法院的采纳。
据悉,自治区检察院组织5个市的检察机关50余人现场观摩学习这起抗诉案件。自治区人大代表、桂林市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办公室主任林峰建议整合力量推进抗诉工作,确保指控证据链更加严密、完整。
潜力变能力,针对“抗不准”
为了把潜力变成能力,这需要一种自信的勇气!该院每周开展公诉业务学习,每月组织“公诉讲坛”、业务沙龙、庭审观摩,每年开展以赛带训、以案代训、跟班培训等岗位练兵活动,挖掘潜力,提升公诉业务能力。
有了监督的能力和“敢抗”的决心,就要把工作落到实处。为在“抗准”上下功夫,桂林市检察院要求对抗诉案件严格掌握“三个必须”:必须事实清楚、必须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具有充分的抗诉理由且经综合衡量确有抗诉必要。
该院以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审判程序三个方面为基点,推出“七位一体”审查法,承办检察官要以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改变罪名不当、事实认定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七个方面作为一体去审查法院判决,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而减少抗诉案件“漏网”现象发生,形成“抗量刑、抗定性、抗程序”三大抗诉类型。
全州县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一审法院以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全州县检察院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部分证据没有当庭出示、质证,改变指控的罪名没有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量刑畸重,提出了抗诉。2016年10月,桂林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桂林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2017年4月,全州县法院改判,以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桂林市检察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调整刑事抗诉工作重心,加强抗诉工作规范化建设。每件抗诉案件均要求做到精心提炼、完善抗诉主张,力求做到案情清楚,抗点准确,依据过硬,说理透彻、充分。他们的工作做得很细致。”自治区人大代表、桂林电视台社会新闻部《身边》栏目主播刘楠楠这样点赞。
记者了解到,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桂林市检察院受理二审抗诉案件21件,经审查支持抗诉11件,经法院审理改判9件,2件案件获评“全区检察机关精品刑事抗诉案件”。 (摘自《检察日报》2018年12月02日 莫亚奇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