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为了破解民营企业发展难题,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营企业活力,11月30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相关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提出要重点抓好六个方面政策举措的落实:
一是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按照中央要求,对表梳理政策清单,建立统一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告。二是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深度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政策扶持等方面,坚决消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构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严厉打击非法代办行为。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全力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商亲商的社会环境。三是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水、电、气、热保障等出台支持政策。地方权限内的有关非税收入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费率最低水平。规范涉企收费,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公示制度,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收费标准,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依法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四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人民政府安排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配套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支持民营经济产业发展专项引导基金,并逐年增加。五是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企业家人身、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法慎重决定对涉嫌违法企业的人员和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六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积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的款项。
《决定》明确要求,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考核问责机制;市监察委员会应加大监察力度,对执行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摘自《山西日报》2018年12月03日 丁园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