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39年,刑诉法完成第三次修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制定以后,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此次是第三次对刑事诉讼法做出修改。
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
自2018年3月20日颁布实施后,监察法确定对于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人民检察院对反贪反渎案件的侦查职能整体转隶。为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作出两方面修改。
首先,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做出相应的调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其次,涉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部分,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的,这个环节中间有关的程序性的机制做出衔接性规定。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一些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的嫌犯、被告人潜逃境外躲避法律制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境外追逃工作的力度和手段,对贪污贿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犯和被告人形成了强力震慑。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在保障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的权利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告知、送达以及辩护等方面为被告人规定了充分的权利保障措施。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写入法律
早在2014年和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以及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到2018年11月,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期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规定了不适用的情形,如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等。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一大亮点是增加了速裁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例如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摘自《中国法院网》2018年10月27日 王琦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