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自治县人大积极做好饮用水立法和实施工作
秀山自治县人大立足县情,积极做好饮用水立法和实施工作,推进了法规的有效实施。他们的做法,可供借鉴参考。
一、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找准民族立法与落实党的决策部署、人民群众殷切期盼的结合点,科学确定民族立法项目。结合该县饮用水安全面临锰渣后续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威胁和人民群众对饮用水安全要求越来越高等实际情况,确定了制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立法项目,目前已颁布实施。
二、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制定符合实际、有效管用、百姓拥护。成立高规格立法领导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统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建专门班子起草条例文本。深入基层和水源地开展调研,并赴相关地区考察学习,认真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征求市、县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使条例草案充分反映群众意愿。拓宽参与主体覆盖面,除与党代表、政协委员协商外,还邀请专业人士、行业或社会团体代表、公民代表及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参与协商。争取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实地调研指导,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前,将条例文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把关。条例文本成熟后,先后提交自治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促进条例全面实施。多措并举,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面实施。及时召开条例实施全县动员大会,对条例实施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通过电视台逐章逐句解读,成立宣传组到各乡镇和饮用水源点现场面对面宣讲,发放条例单行本、制作宣传折页和“一图看懂条例”主题漫画、撰写条例解读文章等多形式进行宣传,让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将条例实施情况纳入县级河长巡查内容。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门督察组,并结合“主任接待日”、代表视察调研等活动,深入乡镇开展督导检查。
四、积极开展专项清理。2017年以来,根据全国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内容进行了认真清理。在清理工作中,严格掌握清理标准,凡是与上位法规定的保护范围、禁止行为、处罚幅度等不一致的情形均作为清理内容,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社会发展不适应、与客观实际不相符的内容一并进行了清理。经两次清理,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上位法规定的内容1处,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等规定的内容30余处,按程序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