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人大常委会:规范“四个程序” 增强审议意见实效

日期:2018年03月3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大渡口区人大常委会通过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督办、公开等程序,不断增强审议意见实效性,努力推进人大制度与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现将有关情况综合如下:

 

一、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

对审议议题准备的充分度、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等过程,决定着审议意见的质量。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有利于提出有价值、有深度、有力度的建议意见。第一步,会前专题调研、起草初稿。根据年初确定的常委会会议议题,在常委会听取报告前组织视察或专题调研,了解相关情况,并结合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初审情况,起草审议意见初稿。第二步,会中归纳整理、征求意见。认真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并根据会议记录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书面审议发言材料,归纳整理,及时对会前草拟的审议意见草稿进行补充完善,并进一步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形成审议意见草案。第三步,会后修改完善、讨论确定。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审议意见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然后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另外,审议意见的文本格式也要规范统一,要用专用的字头纸和文号,届别明确,格式清晰,坚持一文一事,结构一般由标题、会议通过时间、正文几部分构成,正文部分应当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内容。

二、规范审议意见的交办程序

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交办要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交办主体、对象和责任。审议意见的交办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交办对象是“一府两院”,而不是某个部门单位。在交办审议意见时,要明确办理时限、要求以及对消极办理或拖延不办的责任追究,以增强审议意见的刚性,强化办理落实工作的严肃性和时效性。“一府两院”在收到审议意见后,明确办理部门,分解落实任务,要求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深入研究、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二是明确交办形式。常委会审议意见的交办,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书面交办和当面交办两种方式。通常情况下,以常委会文件书面转交“一府两院”。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交办会,增强办理单位和部门的责任意识。三是明确办理时限。“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3个月内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对一些涉及面广、研究处理工作量大、短时期内难以见效的,“一府两院”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并征得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规范审议意见的督办程序

通过明确督办主体及责任、丰富督办方式、完善督办制度,不断规范审议意见督办程序,增强审议意见实效。一是明确督办主体及责任。审议意见督办工作应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要求相关委室切实负起督办审议意见的责任,把督促“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办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指定专人抓督办、抓落实。二是丰富督办方式。对审议意见的督办,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要跟踪办理计划,跟踪办理进程,跟踪办理结果,在审议意见办理时限期满后,查看审议意见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整改,所提出的建议是否得到实施。三是完善督办制度。制度规范是增强审议意见实效,提升常委会审议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关键和保障。建立审议意见回审制度,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办理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报告作为一项议程固定下来,实行连续跟踪监督,确保审议意见收到实效。建立审议意见满意度测评制度,即对“一府两院”办理落实审议意见的报告和结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全体人大代表通报,同时抄送同级党委及组织、纪检等部门以供参考。

四、规范审议意见的公开程序

利用人大报刊、人大网站、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报纸、电视等社会媒体,及时将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办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向人大代表及社会公布。一是在内容上,公开听取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公开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公开“一府两院”在落实审议意见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公开落实情况的进度及效果,公开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在方式上,采取事前、事中与事后公开相结合,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站和人大杂志等媒体的作用,对不同的监督内容、不同的监督过程,选择合适的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开。三是在对象上,向人大代表通报,向全社会公开,切实做到让全社会都参与到监督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上来。四是在时限上,向代表通报可定期进行,向社会公开则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通过规范公开程序,不断增加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透明度,从而增强监督实效,真正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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