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1年02月2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毛玉树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财经委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作出重要批示,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进行了部署,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意见》),对人大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总体要求、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结果运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的要求、健全完善人大监督审计整改的法律依据,目前,湖北、河北、江西、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已经或正在制定审计整改监督的法规性决定或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促进提升审计整改实效,规范预算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我市的《决定》十分必要。

二、起草的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2019年初,成立了《决定》草案起草小组,由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决定》草案起草的具体工作。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重要批示、中央和全国人大的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学习研究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梳理近年来我市各级人大在开展审计整改监督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并吸纳了兄弟省市人大的经验。《决定》草案初稿完成后,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市政府、市监察机关、市司法机关以及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同时,还两次征求了38个区县人大、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专家的意见建议。《全国人大意见》出台后,刘学普副主任又召集起草小组对《决定》草案逐条对照研究修改。9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进行了审议,9月1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决定》草案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决定》草案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整改情况的报告主体、整改报告内容、落实整改的责任主体及职责、人大监督整改的方式、整改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等。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审计整改责任分工。为了提高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实效,《决定》草案对落实审计整改的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市政府及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在审计整改工作中的职责。

(二)关于审计整改监督方式。《决定》草案依据监督法、《全国人大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对审计整改监督方式作出了规定。对开展审计整改“满意度测评”及结果处理进行了细化;对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委联合市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监督工作进行了明确;对审计查出的涉及区县(自治县)管理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监督。

(三)关于政府审计整改报告主体。《全国人大意见》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整改情况的报告,也可委托本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经了解,湖北省明确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河北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省长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江西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通过综合考量全国人大和兄弟省市人大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草案规定,由市政府相关副市长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关于审计查出问题突出责任部门单位整改报告。根据《全国人大意见》规定,市人大常委会除依法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审计整改报告外,必要时可以单独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决定》草案对此进行了明确,并对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的确定方式和报告主体作出了规定,即由市审计机关商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整改情况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口头报告。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是为了加强审计监督成果的运用,规定市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与预算安排和政策完善挂钩制度。二是为了提高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实效,《决定》草案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计划安排与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的衔接等作了规定。三是为了完善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功能,更好发挥联网监督系统在开展经济和预算监督中的作用,《决定》草案对市审计机关相关信息系统与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现网络联通做出了规定。四是为了提高人大履行审计整改监督职责、政府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透明度,《决定》草案规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决议应当向社会公开。五是为了全面推进区县(自治县)人大加强审计整改监督,《决定》草案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决定》执行。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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