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1年02月2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曾 礼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0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有必要制定条例。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将草案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书面征求了38个区县(自治县)和部分市级部门的意见;到合川区开展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9月21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禁烟范围

(一)分别规定室内、室外禁烟场所。有意见认为,草案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将室内室外一并规定不够清晰,且与第十条限制吸烟场所部分内容交叉,建议将室内、室外分别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扩大室外禁烟范围。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将妇女、儿童及人员密集的室外区域纳入禁止吸烟的范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增加了青少年活动中心、演出场所的室外区域,以及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的室外区域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二、关于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预防未成年人吸烟是控烟立法的重点,应当增加相关内容,据此,二次审议稿增加了相关规定:

(一)对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教职工、监护人规定了相应责任。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吸烟,教职工不得在中小学生、婴幼儿面前吸烟”;将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未成年人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处理措施,由草案规定的“训诫教育”修改为“批评教育”。同时,要求“监护人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二)将针对向未成年人售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修改为援引性规定。为与正在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保持一致,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的;以及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修改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财政局意见,二次审议稿第四条对政府财政预算职责重新进行了表述。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和外事活动的有关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七条删去了草案第八条有关赠予烟草制品和电子烟的规定。

(三)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有关法律责任条款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在部分条款中重复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描述,以便准确适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二是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逐一对照上位法进行了衔接和修改完善。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吸烟区泛指允许吸烟的区域,实践中存在的吸烟室、吸烟房、吸烟屋、吸烟点等只是允许吸烟区域的具体名称,草案中吸烟区的概念已经涵盖了吸烟房,建议删除吸烟房的表述。二次审议稿据此进行了修改。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调整了部分条款的顺序,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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