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日期:2020年09月2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年7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特别是面对上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把就业工作放在“六稳”“六保”首位,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一系列惠企惠民举措落地见效,这不仅为劳动就业工作提供了思想指引、顶层设计,也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两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安排,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今年5-6月,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旬的带领下,由市人大社会委牵头,市人大监察司法委、部分社会委组成人员参与,对我市贯彻“两法”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

在此过程中,调研组紧扣落地落实“两法”和劳动就业政策规定,着眼于政府、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履行的责任义务,重点了解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构建、劳动争议调处、劳动规范运行等方面的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了综合调研。一是实地走访。先后赴合川区、两江新区、渝北区,走访当地辖区的工业园区,选择有代表性的产业、企业,深入了解“两法”贯彻实施情况。二是座谈交流。分别召开市、区部门座谈会,听取市、区政府和法院、人力社保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的情况汇报,与有关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企业员工、农民工代表等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建议。三是问卷调查。设计网上问卷,聚焦热点话题,面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开展“两法”问卷调查。四是区县联动。委托全市3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对本区域贯彻实施“两法”情况进行调研,提交书面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调研组综合分析,充分吸纳意见建议,并经7月13日市五届人大社会委第六次全体会议讨论,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两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劳动保障体制机制建设,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2019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75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稳定在5.1%左右;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6%以上(市属国企100%);劳动者五项险种平均参保率均在90%以上,其中城乡养老保险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

(一)劳动法律政策规定有效实施

一是统筹协调有力。市政府成立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社保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建立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和三方(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协商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区县对应设立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构建多元化协调机制。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协同参与,在指导服务、纠纷处置、用工保障、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相关政策配套。先后出台或修订《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行政规范性文件60余件,市级相关部门还针对各自领域制定500余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两法”配套政策体系。

三是普法宣传深入。以“七五”普法为契机,分类实施人力社保系统普法规划,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普法责任,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重视学习“两法”,依法表达相关诉求。市人力社保局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作为重要职责,连续三年举办全市法治知识竞赛,获评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市国资委组建国资国企“两级”普法志愿者队伍;市高法院坚持每年“五一”节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全面加强

一是劳动就业工作稳步推进。通过推动经济发展,加快产业迭代升级,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出台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实施“就在山城”“渝创渝新”“就业援助月”等就业活动和“技能兴业”培训提升行动,确保劳动者就业稳定。全力保障重点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2017-2019年连续三年保持在94%以上,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66万人。2017-2019年落实各类“稳就业”政策补贴近40亿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15.6亿元。

二是职工基本权益有效维护。建立健全劳动权益保障机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制度,专项治理劳动合同“短期化”,持续开展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和“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强化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守法诚信。加强社保兜底保障,截至今年6月,全市城乡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310.85万人、686.14万人。党的十八大以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3次,最低档从950元调至1700元,最高档从1050元调至1800元。

三是企业依法用工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开展“千名律师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持续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全市企业管理者参与“两法”学习培训的比例持续上升,用工规范程度提高,多数企业能够主动对照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落实以标准工时制度为主体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超时加班情况明显减少。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时,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流程。强化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工作,全市共签订集体合同3.7万份,覆盖企业13.8万家、职工429.77万人。市工商联监测民营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6.7%,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占比90.9%。

(三)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持续向好

一是不断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市目前共建立各级三方组织950个,区县级实现三方组织全覆盖。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断完善,一些企业建立了劳资沟通机制,并设有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

二是积极化解劳动关系难题。依法规范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升级、兼并重组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加强对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依法依规制定安置方案,劳资关系处理总体平稳有序。

三是扎实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创建工作。在全国率先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示范点创建工作,率先出台《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价规范》地方标准,建立“创建标准化、管理动态化、服务常态化”的和谐企业评定模式,以九龙坡区、南岸区、两江新区作为我市首批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探索开展劳动关系领域综合性改革。

(四)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有所规范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逐步建立。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市、区县两级42个仲裁院全部实体建院,平均每个仲裁院拥有1.8个仲裁庭。全市共有仲裁员379名(其中:专职227名、兼职152名),书记员89名。

二是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趋于规范。深入推进仲裁标准化建设,统一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立案细则、办案规则、庭审规则等,规范案件办理。建设应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通过“重庆掌上12333”APP,实现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2017-2019年,全市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案件91136件,审结案件90069件,结案率97.4%。

三是裁审衔接取得成效。出台《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统一受案范围、法律适用标准,明确裁审衔接程序和机制,提升裁审质效。市人力社保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等六部门实行研讨裁审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分片区、分层级、分领域的案例研讨长效机制,定期就“两法”实施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分歧典型疑难案例进行研讨,统一适用标准,共同妥善化解劳动和行政争议。

(五)疫情之下多措并举援企稳岗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全局、果断决策,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我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统筹推进“六稳”“六保”政策落实落地。各级各部门围绕推进复工复产和助企纾困,及时出台援企稳岗返还、社保费“减免缓”、保障企业用工、帮助农民工安全出行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复工复产取得积极成效。稳慎协调处理劳动关系,建立重点企业24小时用工调度机制,引导企业灵活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调整工时等措施,确保不裁员或少裁员;开展“春风行动”线上招聘和“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启动“重庆英才·职等您来”公共就业人才网络直播招聘,开发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开放失业保险金线上申领等,稳定就业形势。今年1-6月,全市城镇新增就业32.1万人,累计为8.86万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5.22亿元。

二、主要困难问题

对照“两法”及相关法规政策,我市贯彻实施的相关工作与新型劳动关系发展、与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相比,还面临不少困难,存在一些执行不够到位、实施不够规范等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新冠疫情直接影响劳动就业

1.部分企业生存发展面临困境。今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的冲击和影响,多个行业按下“暂停键”,企业停工停产,生产经营秩序被打乱,导致营收下降、综合支出增加、整体收入减少、负担加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产能利用率不足,面临的经营困境前所未有。近期,虽然大多数企业已经复工复产,但是受到境外疫情持续蔓延的影响,风险增大、订单锐减、产业链和供应链受损。市场萎缩、资金紧张、成本上升以及未来疫情的不确定性,给企业用工带来严重困扰。一些中小微企业焦虑、迷茫,处于停产停业亏损、复工复产也亏损的两难境地。

2.劳动关系隐患增多。疫情期间,企业用工需求萎缩,调整难度大,“用工荒”与“求职难”等结构性矛盾突出,涉及工资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明显增多,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反弹趋势逐渐显现。今年4-6月,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案件10672件,同比增加近20%,其中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约占40%。裁员、减薪等现象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带来新的挑战。

3.政策红利效应不够明显。尽管多项援企稳岗举措已取得部分实效,但由于市场不活跃、有效需求不足,加之政策落地落细不够,预期的政策红利效应不够明显,例如在有些政策落实上,普及力度不够、执行到位不够,还未完全惠及大量实体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有的企业以往过多依赖于低端产业、低成本劳动力和外部给予的红利,对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激励不足。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不足

1.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订立不够规范。调研发现,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中存在不规范现象,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人员流动较快的行业,存在劳动合同格式化、简单化、填写不完整的情况,有的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签空白劳动合同,或者约定无效条款,如不缴纳社会保险等。少数用人单位存在随意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克扣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规避责任,采取“化整为零”模式将主营业务分割碎化或“长约短签”,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劳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区县反映,有部分中小微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只按最低缴费基数而不是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缴纳。部分小微企业既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劳动者为短期内获得更多收入也不愿参保个人缴费,发生工伤后,请求企业支付工伤待遇难度很大;有的企业名义上不安排加班,但由于任务繁重,职工实质上有加班行为却无法享受相应待遇;有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未真正落实,既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也没有按时足额发放未休假待遇,甚至用高温假来冲抵。此外,仍有企业拖欠工资。

3.劳动者维权难度仍然较大。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一般实行“一调、一裁、二审”体制,程序比较复杂,纠纷解决周期长,司法资源消耗量大,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同时,由于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不敢立即维权,离职后维权则可能出现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情况,导致“维权难”。相关部门对企业的指导监督不够,一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规范,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裁审衔接程序亟待细化,长期以来裁审衔接工作对案件实体处理意见着力较多,但对程序方面关注相对较少。

(三)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仍需加强

1.劳动关系协商调解机制落实有偏差。“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均有在用人单位内设立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规定,但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本身规模较小,未设立该组织,也没有建立工会,劳动关系协商调解制度自然无法落实。据市工商联调研监测显示,不少民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不规范、制度措施不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不到位,集体协商机制运行较弱,2019年,只有27.7%的监测企业开展过工资集体协商。

2.劳动争议化解能力不足。在争议源头化解层面,企业内部本身的争议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有限,特别是企业调解组织在源头化解纠纷上发挥作用不理想,工会“企业化现象”一定程度存在。在三方协调机制运行层面,存在由政府推动,企业及工会有效发挥作用不够的问题。在纠纷多元处置层面,行业、行政、调解仲裁、司法对纠纷的联动处理能力不足,各部门在劳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协同不够,在数据互通、程序衔接、执行标准等方面不够统一畅通,影响争议处理效能。在仲裁机构队伍建设层面,仲裁队伍力量薄弱,案多人少问题突出,限制了仲裁机构在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前置作用的发挥。

3.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存在短板。“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知晓度不高,“含金量”不足,区县管理的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认定后并未给企业发展带来实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参与创建的积极性、主动性。我市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对“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合作备忘录》,所涉及的奖励措施只是原则性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

(四)劳动争议涉诉案件审执难度较大

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多,矛盾化解难度大。根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统计,2017-2019年我市仲裁立案数量总计9.2万件,年均增幅近10%,民营企业仍然是劳动争议爆发最集中的“板块”,占案件总量的60%以上,涉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的争议比例较高。市高法院分析认为,受宏观经济形势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部分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劳动者出于维权成本考虑,“抱团维权”现象比较突出,尤其是在建筑、制造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劳动争议集团诉讼比重较大,因案件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双方矛盾对抗激烈,调解难度大。

2.劳动者诉求呈现复合型态势,案件审理、调撤难度大。尽管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但有的劳动者抱着“有枣没枣,打一杆试试”的心态,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等数项诉求。劳动者诉求的增加,势必增大案件审理难度,亦在一定程度上激化用人单位不满情绪,使案件很难通过调解、撤诉等方式化解。

3.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息诉难度大。有的劳动纠纷发生在数十年前,社会环境和法律法规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息诉难度大。如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申诉人于2018年起诉,相关证据不足,当事人包括证人的陈述和证言存在偏差和出入,申诉人还要求按现行政策主张当年的待遇,给息诉工作造成很大难度。

(五)“两法”及配套政策规定需要完善

1.“两法”自身有待完善

一是对企业利益兼顾不足。一些企业负责人认为,“两法”偏重劳动者个体权益的维护,有些条款对企业的约束多,要求过硬、过粗、过严。尤其是在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劳动者辞职等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性、劳动关系稳定性需求反映不够,有待完善。

二是部分规定相对滞后。一些企业负责人认为,“两法”一些具体规定不适应当前劳动关系新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如劳动年龄上限与退休年龄挂钩,实践中对超龄人员是否为“两法”规定的劳动者认定存在争议,导致基于劳动关系的养老、就业、仲裁等一系列政策与当前人口老龄化现状严重脱节,超龄用工社保待遇、劳动报酬等争议矛盾多发。

三是相关法律适用不够明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反映,当前非典型用工和新型用工方式增多,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派遣用工、共享用工、平台用工的规范不够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工资界定、加班时间、加班工资、工资支付保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以及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定性标准等还缺乏明确标准,节假日规定相对滞后和混乱。

2.法规政策配套不全

一是对劳动者诚信缺乏约束性规定。有企业反映,对职工特别是技术骨干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违规“跳槽”行为无相应的责任规制,既给企业规范用工造成困扰,也与推进诚信社会建设不符。

二是劳动报酬确认标准存在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但在涉及劳动者待遇方面,如社保缴费、社保待遇、经济补偿金、病假生活费等都以工资总额来计算基数。目前执行的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我市没有配套的条例等规定,随着用工形式多样化,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准确界定工资标准。

三是对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研究不够。在用工高度灵活、自主化以及混合契约等新形态面前,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判断标准受到很大考验。如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驾驶员等,与传统工业企业、服务业在就业岗位、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基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两法”在规范新行业新职业劳动关系等方面,适应性不强,配套法规制度未能填补“两法”留下的空白。

三、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困难问题,建议行政、司法、工会、行业协会等机关、组织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把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进一步推动“两法”有效实施

一是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建立完善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同向发力,主动适应劳动力就业状况的快速发展和深刻变化,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关系,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完善三方协商机制,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二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做好劳动就业领域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强化企业用工指导,做好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劳动用工法律政策普及,提高企业合法用工意识,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展现企业担当。深入企业和社区,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就劳动就业领域法律法规涉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宣传解读,提升劳动者对依法维权途径的熟知度和利用能力,引导劳动者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形式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加大协调联动力度。行政、司法、工会和行业协会等各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联动。针对劳动法和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劳动报酬、缴纳社保费、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完善长效交流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问题解决。

(二)进一步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一是形成工作合力。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工会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企业代表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通过齐抓共管,把党政、群团、企业、社会等各方力量协同起来,共同维护好劳动市场秩序。

二是规范劳动合同。广泛强制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积极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容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条件、劳动内容、工资报酬、职业危害的告知等法定义务。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劳动合同制实施情况,重点督促私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随意处罚和辞退职工、变相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执法监管。劳动保障部门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管理和监督,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深化完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继续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实行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创新监察执法方式,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保费用缴纳等问题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加强违法行为预警防控,坚持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

(三)进一步探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是完善三方协调机制。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协同组成的三方机制。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完善职能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二是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建设。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充分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升劳动争议源头预防和化解能力。强化仲裁队伍建设,扩大现有队伍,逐步增大法学背景仲裁员比例,提升仲裁办案专业化水平。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大数据,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互通。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及时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企业优化劳动用工管理,改善用工环境,加强人文关怀,发展企业文化。引导企业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进一步做好疫情背景下的稳企业、保就业工作

一是激发内生动力。疫情带来巨大危机,同时也提供了机遇。面对多面多元的社会需求,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宣传、调解、疏导,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坚定信心、主动作为,化危为机、同舟共济。对处于困境中的企业,破除“等、靠、要”思维,应时合势、变中求生。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通过定期联络、上门走访、开展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其发展状况,真心实意开展“点对点”服务,努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使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力度,探索将抗击疫情中的部分惠企政策常态化,出台综合性扶持政策,切实发挥财政金融的作用,围绕减税降费、社保减免、金融扶持、用工保障以及供应链、产业链支持等方面,科学有序推进各类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加大稳岗减负力度,减轻企业运行成本。加快政策兑现,有效落实帮扶措施,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强化各类要素保障,加快实施重大项目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及时研究制定扶持内需主导型企业的政策和措施。

三是优化就业服务。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完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市场供需对接,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有序组织开展招聘专项活动,优化用工指导服务,强化重点企业用工保障。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加强“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开展就业帮扶活动,强化跟踪服务。加强新职业形态研究,完善从业者服务保障体系。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现全市就业稳定和技能提升双赢。

四是做好兜底保障。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充分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灵活就业,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五)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制度

一是关于“两法”的修订。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精神,进一步收集劳动就业保障中的问题,重点围绕工作时间、工资、休息休假等劳动基准,集体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监察等基本制度,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规则,以及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等方面进一步展开研究,对其中确已过时或者与其他新出台法律有冲突的内容,提出精准建议,为国家修订“两法”提供依据。

二是关于市级层面法规、规章、政策的修订。遵循合法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完善对劳动者的约束性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电子合同签订、新型劳动关系管理规范以及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等问题,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继续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法律法规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对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提出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意见建议。

三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范。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规范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对未按民主程序制定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员工守则》等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从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填补短板、强化弱项,指导企业建立符合企业和行业特点的劳资沟通机制,依法治企,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降风险、解纠纷。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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